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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逼購物擬列刑事 導遊憂成代罪羊

【明報專訊】商經局提出訂立《旅遊業條例》,規管強迫購物等嚴重不良行為,條例將列明旅行社及導遊均不可強迫旅行團團員進入或逗留購物點,否則須負刑責。勞聯及香港導遊總工會昨批評條例不清晰,強調導遊及領隊只是按僱主指示帶旅客購物,沒有自主空間,法例實施後卻可能成代罪羔羊,對他們不公平,促政府釐清條文。旅遊事務署表示,只要沒參與不良行為,不會誤墮法網。

業界促界定責任規管墊支拖欠

導遊總工會理事長黃嘉毅表示,贊同政府加強規管旅遊業,惟條例必須嚴謹釐訂。他稱前線從業員角色被動,若不遵從公司指示,下次可能不獲派團,難維持生計,擔心上述條文令前線從業員承擔過大責任,促政府清晰界定責任誰屬。此外,黃說導遊常被拖欠墊支費用,例如景點入場費或幫團友買水等雜費,他在舊公司工作時就曾被拖欠逾10萬元,惟政府目前只建議以行政方式,要求旅行社與導遊簽訂服務協議,他認為阻嚇力不足,建議加強規管,拖欠墊支費亦要負刑責,與不良行為的罰則看齊。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說,若前線從業員有參與違法行為,即使是按僱主指示,亦不能逃避責任。

旅署﹕沒參與不良行為 不會誤墮法網

旅遊事務署發言人回覆,《旅遊業條例》針對業界嚴重不良行為,業界不論崗位,只要沒參與不良行為,不會誤墮法網。發言人稱,理解前線從業員角色被動,因此建議日後旅監局以行政規條要求旅行社必須向導遊及領隊派發帶團工作單,清楚界定其工作、責任及行程內所有活動安排;另雙方須簽署服務協議,禁止旅行社要求導遊及領隊不合理墊支或拖欠其墊支費用。旅監局會充分考慮業界情况及意見,制訂規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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