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胡商分析稅務上訴案後發現,凡是被聯邦稅務局選中開展全面查稅並適用於淨資產評估的納稅人,均具有3個共同的特點,分別是:第一,曾在近幾年購置過房產;第二,申報的收入過低;第三,從事現金收入的生意。 他說:「這並不是說凡是具備上述3點的一定會被查稅,但被查稅的納稅人中大都具有這3個共同的特點。」 胡分析說,納稅人曾在過去幾年購置過房產,是聯邦稅務局查稅的第一要素。這一要素之所以重要的原因包括:人們的購房信息在政府記錄在案,為稅務局尋找查稅對象提供了線索和方便;人們購房說明了房屋的業主有一定的資金流動,所以具備查稅的潛力;一旦稅務局查出問題,房屋作為不動產是扣押還債最好的保證。 胡商又指出,納稅人買房本身不成問題,但如果納稅人近年來報稅時申報的收入很低,便容易引起稅務局的好奇。稅務局有興趣了解納稅人是否真的有免稅的資金來源,例如來自移民加國之前的資金或資產、來自親友的餽贈或遺產繼承等等。 他還指出,稅務局要尋找那些隱瞞收入的人,如果人們僅僅購置房產和申報很低的收入,在一般情況下還不能給稅務局足夠的信心來確定房屋的業主已經隱瞞收入的事實。 他說:「稅務局根據大量稅務訴訟案件發現,如果稅務局除了能擺出納稅人買房和申報很低收入的事實之外,還能指出一個有可能隱瞞收入的來源,主要是有現金收入的生意,如餐館、雜貨店、住宅裝修等,法庭就較容易接受有關納稅人隱瞞收入的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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