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多倫多數名華裔移民從今年9月中開始,陸續接獲由聯邦稅務局發出的查稅通知書,要求他們為在本地購置的多棟房產提供有關購房資金來源的證明,並明確表示懷疑他們購房的資金來自海外。
對此,多倫多的華裔會計師、稅務上訴師胡商認為,上述個案反映了聯邦稅務局已針對本地購房較多的華裔移民採取了行動,意欲查明他們購房的資金來源,很可能與聯邦政府採取措施給樓市降溫有關,從而進一步阻止來自中國大陸的熱錢流入加拿大的房地產市場。
近期接獲多宗類似求助個案的胡商說:「在這些華裔移民中,有的人購置了5棟房屋,有的則購置了11棟房屋,這些房屋全部用於出租,業主也向稅局申報了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
他指出,上述多宗華裔移民被聯邦稅務局查稅的個案皆有以下共同的特點,包括:第一,是次查稅針對的是購房數量多的華裔移民,被查稅的人士擁有5至11個物業。
第二,被查稅者每年申報的收入均偏低,明顯沒有足夠的經濟能力購買多棟房產。
第三,聯邦稅務局在查稅通知書中明確表示,懷疑被查稅者購房的資金來自海外,並要求後者填寫一份長長的海外資產擁有狀況表格。此外,被查稅者還被要求提供被調查期間的銀行、資產和負債等文件。
第四,聯邦稅務局在過往針對購房資金的來源查稅時,通常僅追溯2至5年。但聯邦稅務局的是次查稅行動是根據被查稅者購房的歷史而定的,如果後者在過往10年內都曾購房,就會調查其在過往10年的稅務情況。
第五,被查稅者均在過往申報過海外資產。
針對上述多宗查稅個案,胡指出,聯邦稅務局正常的查稅和稅務重新評估的期限是3年,即3年以前的年份稅局就不能查了。但根據稅法的相關規定,如果稅局能夠證明納稅人的疏忽或舞弊,3年以上的報稅不真實,那麼稅局可以不受這3年的限制。因此,如果稅局選擇查10年或更多的年份,在法律上是行得通的,但在實施方面則有困難,因為對於一般性的交易文件,稅法僅要求納稅人保留6年。
胡商向上述被查稅的移民提出如下建議,包括:第一,鑑於稅局是次查稅針對的是購房資金的來源,因此,應付查稅的工作重點應是證明購房的資金來源屬於非應納稅收入,而不是填寫海外資產擁有狀況表格。
他說:「被查稅者是否應填寫海外資產擁有狀況表格以及如何填寫,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否則,現有的問題沒有解決,恐怕又搞出新的問題來了。」
第二,在應付查稅時提供的證明,必須是文件證明,不能停留在口頭或書面解釋。
第三,非應納稅收入包括移民加國之前的資產,包括親友贈與或繼承遺產等,但必須提供遺囑和銀行文件等相關的法律文件。
第四,如果夫妻兩人中有一人是非稅務居民,來自非稅務居民的資金與加拿大無關。
胡舉例說,有一名接獲查稅通知書的華裔移民,其在本地購買多棟房產的資金來源就包括了其配偶作為非稅務居民的收入,以及其本人在移居加國之前借款給朋友,後由朋友歸還的欠款,且有相關的文件作為證據,便能清晰地說明購房的資金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