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增益﹕古蹟評級難阻私人發展
【明報專訊】《古物及古蹟條例》於1976年生效,根據條例,發展局長是古物事務監督,如局長認為某地方、建築物、地點或構築物因具有歷史、考古或古生物學意義而符合公眾利益(見表),可徵詢古物諮詢委員會意見,並在獲得行政長官批准後,以憲報宣布某處為古蹟,以作保護。截至2016年4月,香港有111項法定古蹟。法定古蹟以外的古蹟會被分為三級,皇都戲院屬於後者。
由於評級只屬建議,有不少意見認為對保育歷史建築的作用不大,古諮會委員林中偉說:「阻不阻到清拆與評級是兩回事,何東花園做埋(暫定)古蹟都是被拆,但古諮會有責任為建築的歷史價值評級。」事實上,若古蹟涉私有產權,即使古諮會評為一級歷史建築,即最高級別,業主也有權決定拆卸,政府只能盡力協商保留。私人業主面對高昂地價的誘因,普遍傾向將建築拆卸再發展,位於山頂道的私有歷史建築何東花園就是典型例子。
■相關概念
文物保育(heritage conservation)
城市規劃(urban planning)
經濟發展(economic development)
可持續發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
多層思考
1. 參考資料,指出皇都戲院值得被保育保留的原因。
2. 你認為城市發展中,文物保育面對哪些挑戰?
參考資料
明報通識網熱門專輯「文物保育vs發展」:link.mingpao.com/18064.htm
◆答題指引可到以下網址下載:life.mingpao.com/htm/dl/20160425BO.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