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誤源於80年港鳳樓兇案
【明報專訊】英國最高法院裁定「合謀犯罪」原則被錯誤詮釋,原來乃沿自一宗香港1980年代的謀殺案、即「陳榮兆案」的案例。
1980年5月31日,土瓜灣落山道一鳳樓單位發生命案。妓女林佩然於審訊時供稱,當日下午,單位門鈴響起,丈夫張民錦如常到廚房迴避。她以為門前的謝偉明是客人,開門後被告陳榮兆及王建成乘機衝入單位並亮出刀來,謝、陳及王即案中3名被告。3人命令她跪下,張在廚房門口出現,陳及王逼他返回廚房。她聽到有人說「殺鼳\」,然後聽到張尖叫,張其後不治。3人逃走時揮刀斬傷林佩然的頭部,導致大量流血。
3人判死 上訴樞密院
林同日到醫院求醫,受傷的陳和王亦到同一所醫院,林候診時認出陳,陳及王被捕。3個月後,謝亦被捕。
警方在客廳發現張常戴的指環,推斷案件是劫殺案。3人在高院被控謀殺及蓄意傷人罪,陪審團退庭商議近6小時後裁定罪名成立,3人被判處死刑,但自1966年起死囚會按慣例獲英女王特赦。3人不服,上訴至上訴法院及英國樞密院均被駁回。至1993年香港正式廢除死刑,3人最後以終身監禁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