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萬元買官 貪500萬囚12年
【明報專訊】山東巨野縣原副縣長陳宜民近日因犯貪污、挪用公款和行賄罪,一審被判囚12年。他在2007年靠10萬元(人民幣)買副縣長官職。當官5年內又佔有公共財物並挪用公款,個人獲利達398.787萬。
賄縣委書記 當副縣長
《齊魯晚報》報道,法庭日前對他的案件宣判。他因貪污罪被判入獄9年,挪用公款罪被判囚4年,行賄罪免予刑事處罰,兩罪並罰,最後判他入獄12年。
陳宜民受審廣受關注的一個原因是,他曾是菏澤市委原常委、統戰部部長劉貞堅的行賄人。今年1月30日,劉貞堅受賄一案在濰坊中院公開審理。檢方共指控劉貞堅44筆犯罪事實,其中41筆犯罪事實均為收受下屬賄賂,這其中就有陳宜民。而劉貞堅受賄案又對全國有重大影響,陳宜民為事件提供了重要線索,屬重大立功表現。法庭又認為陳宜民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故可依法從輕處罰。
2007年10月陳宜民找時任巨野縣委書記劉貞堅表示想當副縣長,離開時留下一張10萬元銀行卡。陳宜民在2007年至2013年任職巨野縣委書記和其他職務期間,利用職權貪污公款人民幣共計437萬元。他又在2008年與另外兩人商議成立一所有限公司,並在下一年挪用360萬元公款作註冊資金。
為填飽錢包,陳宜民想到的辦法五花八門,包括截留補償款、申請無償資金、利用虛假發票等等。貪污最大的一筆款項是通過截留的方式實現的。2008年1月,陳宜民在鐵雄新沙公司建設過程中,負責協調拆遷、補償巨野縣銀天紡織有限公司事宜,在管理鐵雄新沙公司支付銀天紡織公司的190萬元補償款過程中,截留132萬元,據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