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試片段用途未講明 或違私隱例
【明報專訊】人權律師莊耀洸表示,機構在知道參與者姓名、身分下拍攝的影片屬個人資料,除非學生知道有關片段的真實用途並簽署同意書,否則該機構有可能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有關包括蒐集、使用或保護資料的原則。他又稱,即使活動網站寫明「本會有活動一切的最終決策權」,也不可因此拿走面試者的片段作宣傳,否則便太牽強;若當事人沒簽同意書或不知道片段會用作宣傳,可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投訴並民事索償。
曾舉辦多個青年交流團的青年活動統籌委員會委員陳俊濠表示,不少交流活動都會以面試遴選報名者,面試問題多數與活動主題有關,問政治問題較少,他見過去內地的交流團,在面試中問參與者對內地的認識及政治取向,也有評審更注重報名者的政治背景,他個人對此不認同,認為報名者的目的與心態較政治取向更重要。
他又說,以過去舉辦交流團的經驗,拍攝面試過程的片段,多數只是留底作紀錄,有部分會在交流尾聲作為花絮播出,如回顧參與者最初交流目的等,且一定會明確通知參與者相關片段用途。
校長會:面試所講未必即所想
中學校長會主席李雪英稱,面試對報名參加遊學團的學生就像考試,講求說話技巧,面試中所說的未必是學生心中想法,正如中文科考試作文一樣,若7個中學生發言的片段是在面試中拍攝,她對主辦機構公開片段的做法便有保留。她又指面試時拍片作為紀錄的做法無可厚非,因有人質疑面試不公時可做證據,但未得到學生同意時不應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