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罪名刑罰輕重相差甚遠
刑法專家﹕兩人獲輕判機會大

[2015.02.06] 發表

國際法及中國刑法專家楊誠博士對加雷特夫婦一案進行分析,認為中國當局應該是引用刑法第111條對兩人進行檢控。他指出相關罪名的刑罰輕重不一,由不用監禁以至死刑皆有可能。但估計兩人獲得輕判的機會較大。

澳門聖若瑟大學(University of Saint Joseph)助理校長兼國際法講座教授楊誠根據官方發放的資訊分析案情。他引用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洪磊披露的資訊:「遼寧省丹東市國家安全局於2月3日以涉嫌竊取、刺探國家秘密罪對凱文.高(加雷特)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對茱莉亞採取取保候審。」楊誠相信,丹東國家安全局認定加雷特夫婦涉嫌觸犯中國刑法第111條,「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

楊誠也認為,法院假若認定加雷特夫婦此罪罪名成立,將根據「情節」量刑。如果法院認定「情節較輕」,最低可不判處任何形式的監禁(徒刑),只判處「剝奪政治權利」這種附加刑。法院也可以判處最短為三個月的限制自由刑(管制)或者一個月的短期監禁(拘役);並且再以判刑前的羈押日期折抵刑期。也就是說,在宣判後可以立即釋放。假若法庭認定「情節特別嚴重」,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但楊誠也指出,根據中國刑法第113條,如果認定「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甚至「可以判處死刑」。

楊誠又指出,根據中國的刑事訴訟法,取保候審可適用於「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人。而中國當局對茱莉亞.加雷特正是採用「取保候審」的方法處理。據此他認為,不能排除茱莉亞將獲輕判的可能。

楊誠估計,由於加雷特夫婦所涉及的應該只是「對朝援助組織」的活動,故此看不到中方有對他們判處重刑的意圖或根據。

楊誠認為,今後需要注視的動向是﹕在國家安全局自行決定對凱文.加雷特採取的拘留期滿後,是否還會對他宣告逮捕。假若進一步宣告逮捕,則表明檢察院已經介入,而且檢方認為有可能判處徒刑。而在逮捕後,還要注視檢察院是否決定起訴此案。

楊誠也指出,由於案件涉及機密,法院可能不公開審理。但是加雷特夫婦的兒子,作為被告人的家屬,應該能夠獲准旁聽審判,了解案情。加雷特夫婦也可聘請律師進行辯護。

楊誠認為,加雷特夫婦案件是影響中加關係的一次不幸事件。

他並說,自己「作為長期從事中加法學交流和促進中加友好合作的人士,也希望有關當局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根據案件的事實並基於人道主義的考慮,如果有從輕情節則盡量從輕處置,盡快妥善了結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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