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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日坐上警車或囚車的被告為免容貌曝光,很多時候會戴上口罩。昨日被控阻礙公職人員的黃之鋒(左一)及岑敖暉(第四排右)等被告由警車押往九龍城法院提堂,黃在車上一臉自信,與其旁戴上口罩的警員相映成趣。(蔡方山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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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聯副秘書長岑敖暉(左二)、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左四)及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左五舉手者)獲釋後在庭外高叫口號。岑和梁認為禁止踏足旺角指定範圍的附加保釋條件不合理,稱將會就保釋條件上訴至高等法院。(李紹昌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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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被人用雞蛋擲中後腦後,蛋漬殘留在他的頭髮及外套上,他笑言對方「擲得幾準」。(李紹昌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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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稱,他與代表律師韋智達等候的士期間,兩名青年向他們投擲3隻雞蛋,其中兩隻擲中黃的後腦,餘下一隻擲中韋的左手。韋智達稱,案發時聽到對方在擲蛋前大叫「黃之鋒」。事後地上留下雞蛋殼和蛋汁。(李紹昌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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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場攝影記者及警察追捕下,兩名分別穿著藍色及黑色上衣的青年疑犯,在九龍裁判法院附近的醫管局停車場被捕,隨即被帶上警車。(李紹昌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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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48被捕者禁足旺角
只准搭車轉車經過 範圍遠超禁制令

【明報專訊】警方日前一連兩日到旺角協助執達吏執行禁制令,行動中拘捕近160人。警方昨再落案起訴31人,包括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學聯副秘書長岑敖暉,以及社民連立法會議員梁國雄等,被控阻礙執達吏執行公務等罪。各人雖獲准保釋候訊,但與日前被起訴的17人一樣,均被禁止踏足指定的旺角範圍,令被禁足的人數達48人。辯方質疑禁足範圍遠超禁制令涉及的範圍,控方稱是為免被告重犯。據悉,部分同時被控藐視法庭罪的被告,今午將往高院提堂。

包括黃之鋒岑敖暉長毛

25男6女共31名被告,年齡介乎17至65歲,當中包括12名學生、3名議員助理。除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和立法會議員梁國雄選擇自辯,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由私人律師韋智達代表,其他被告均由4名當值律師,即大律師楊岳橋、潘熙和葉海琅,以及事務律師文浩正代表。他們分別被控於周二(25日)或周三(26日),在不同的旺角街道阻礙執達吏執行公務、襲警、阻差辦公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案件押後明年1月14日再訊,待警方進一步調查及索取法律意見。

各人昨暫毋須答辯。辯方多次申請即時答辯,指控方證據薄弱,沒有起訴基礎。控方不反對各人保釋申請,但要求保釋期間,除了乘搭交通工具路經或到該處轉乘交通工具,禁止踏足旺角道、上海街、登打士街以及花園街4條街交界的範圍。辯方反對有關保釋條件,要求控方個別處理(individualise)每宗案件,又不滿控方一式一樣將案件押後個多月後,僅為拖延審訊程序。控方稱警察需時調查,押後時間合理,並一視同仁地獨立處理每名被告案件,不存在歧視成分。

控方﹕為易理解免重犯 4街劃界

辯方指控方申請禁止踏足的範圍,遠超越高院禁制令範圍,質疑控方設定禁足地區的基礎及目的。控方被辯方多次質詢後,解釋是基於各被告犯罪的地點、禁制令所包括的範圍而定,為減低對市民影響及令各被告容易理解,因此以4條街劃分範圍,同時為免被告再次犯罪。但辯方不滿解釋,指執達吏已經完成清場,各被告根本沒有機會阻礙他們執行職務,禁足令剝削人身自由權利。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一度稱有關案件不算是輕微案件,已經延續了一段時間,雖然部分路段已經被清場,但得悉有人曾號召再次重返旺角。羅官批准各人以50至500元不等保釋候訊,批准控方的禁足令。雖然不少被告稱需要到上述範圍進行私人或與工作有關活動,都遭羅官一一否決,只有黃浩銘獲准在其中兩日到西洋菜南街參與教會崇拜。

黃稱被警襲下體 離法院遭擲蛋

黃之鋒在庭外稱,被捕時警方將他的頭按在地上,令其頭部及其他地方受傷,其間曾有警員多次襲擊其下體。混亂間眼鏡及球鞋不翼而飛,他曾向警方要求取回但不果。黃與岑敖暉等在庭外說,將就保釋條件上訴至高院。

黃之鋒其後與代表律師韋智達離開九龍城裁判法院等候的士時,疑被兩名約20多歲的男子以雞蛋擲中後腦,黃的頭髮以及韋智達的左手手肘均有蛋漬。警方於事發後不足5分鐘在附近停車場拘捕兩名疑犯,黃今將往警署落口供。黃認為是有預謀及計劃,他尊重每人有表達不同政見的自由,但以襲擊的手法進行,只會令更多人同情雨傘運動,但他不會感到害怕。

律政司長袁國強稱,部分被拘捕者指當時沒見到執達吏,他說不在現場不知說法真偽,或要留待法官或其他相關程序決定,但傳媒、電視及報紙均令大部分人得悉禁制令,表明執行禁制令已一段時間,當日執達吏亦有用音響宣讀禁制令。他稱,警方協助執行禁制令,若看見其他罪案發生,包括阻撓公職人員執行職務,絕對有權及有責任執法,毋須局限於執行禁制令,希望市民不要違反禁制令。

【案件編號:KCCC4195-4225/14】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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