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訂明,官員未得特首許可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屬違法,但該法例並不能規管特首行為;而向特首提供利益,亦不受防賄條例第8條規管。但特首亦受普通法中有關《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涵蓋,據終審法院案例,公職人員在執行公職、或與公職有關情G下,故意做出失當行為,或故意疏忽職守、不履行職責,又沒有合理解釋,便有可能罪成。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公職人員如干犯有關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及罰款。而若特首涉貪,廉署完成調查會將報告提交律政司處理。 泛民建制同促詳細交代 公民黨郭榮鏗說,若報道指控屬實,則梁或違反多項法例和行政規定,因此要求梁振英必須立即作更詳盡及全面的交代。 工聯會黃國健說,事件在梁振英上任前發生,而資料較複雜,他未太清楚事件,難以評論。不過,黃認為梁振英有責任向公眾解釋清楚,2012年上任特首後,是否仍有向私人公司提供顧問服務及收費,若仍有提供服務,必須提出合理解釋,否則市民會質疑梁有做兼職工作。 特首納防賄例建議無進展 前特首曾蔭權涉接受款待風波後,前終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在防止潛在利益衝突報告中,曾建議將特首納入防賄條例第3條規管,包括成立獨立委員會處理特首的接受禮物申請、制訂指引等。但特首梁振英在報告發表後逾兩年、在今年5月,仍稱立法「必須謹慎處理,詳細研究及通盤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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