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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競選打廣告須登記法例或侵權
指利大於弊 法官裁有效

【明報專訊】卑詩《選舉法》(Election Act)有條例規定,於競選期間,凡參與第三方廣告的人或團體,不論廣告花多少錢,都必須先向卑詩選舉處登記,有倡權組織入稟挑戰指這法例侵犯自由發言權利,卑詩最高法院雖認同法例或會妨礙言論自由,但認為它利多於弊,昨日並裁定法例有效。

卑詩自由資訊和私隱協會(BC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nd Privacy Association)向法庭爭辯《選舉法》上述有關部分違憲,而不論廣告花多少錢這一點,會使人們因害怕要登記而卻步發聲。協會並認為,花500元或以上的廣告才需登記。

卑詩最高法院法科恩(Bruce Cohen)於判辭中指,同意這法例會妨礙發表政治言論,會對自然和非預計選舉廣告有限制性的影響,但他認為法例利多於弊,「其好的影響是...可增加卑詩選舉過程的透明度、開放度和問責度,並鼓勵選民知情。」

維多利亞大學政治系榮譽教授拉夫(Norman Ruff)對於法庭昨日的判決感到有點意外,指它不但適用於限制有錢人,任何想在選舉期間表達意見者也同樣受制。

他亦同意協會建議設廣告費門檻,因為若法例限制任何想賣廣告的人,便會增加文件手續。他續指,這法例亦使人擔心「第三方廣告」的定義太寬泛,使那些只想在窗口豎立手寫牌,但沒有預先向選舉處登記的選民也卻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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