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港大法律學院比較法及公法研究中心今日舉行圓桌會議,邀請10多名本地、英、美、澳洲憲法及法律專家討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對特首候選人提名程序及要求。多名參與會議的專家會前提交意見書,指選舉無疑會有年齡等限制,惟選舉制度不應設「不合理限制」,提名亦應以體現港人「真正選擇」作原則,更有學者表示,除非中央有合理理由,否則不應拒任命當選特首。
多國專家今港大論特首提名機制
中央港澳工作協調小組組長張德江早前表示,香港有人在普選一事上「賣假貨」,而有知情人士指出,「假貨論」包括「國際標準」。
多名參與港大研討會的學者認為,國際人權公約第25條雖沒有特別提到選舉的提名程序,但提名應反映選民的真正選擇,認為本港提名委員會要有一定代表性。澳洲昆士蘭大學法律系教授Graeme Orr指出,公約確保公民有真正的選擇權(real choice),要有公開的提名制度配合。澳洲蒙納殊大學法律系教授Hoong Phun Lee更特別提到,中央不應拂逆民意,行使不任命特首的權利,除非有合理理由,例如當選人沒有誠信。
澳洲教授:中央不應行使不任命權
港大教授兼憲法專家戴大為認為,若按目前選委會組成提委會,將會限制港人的選舉權,他認為要擴大提委會組成。劍橋大學公共法研究中心主管Christopher Forsyth表示,根據公約25條,選舉不應有「不合理限制」,他又認為提名程序其中一項重要原則是彰顯港人真正意願。不過,他對全民組成提委會有保留,認為全民提委會未必與《基本法》第45條相符。45條提出,由提名委員會產生特首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