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港區人大代表團回歸後首次以香港團名義提出議案,建議修改中國刑法中拐賣婦女和兒童的條文,刪除買方在無阻礙婦女回原居地、無虐待兒童,及沒有阻礙解救的條件下,毋須負刑事責任的條文,即買方也須負刑責。港區人代劉珮瓊說,議案將先交人大專門委員會討論,明年向人大提交報告,再交常委會排期審議。 議案同時建議把買賣方刑罰,由現時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增至處10年以下刑期。有港區人代認為,10年以下的刑期可予法官適當酌情權,讓善待被拐婦孺的買方,可承擔較合理和較短的刑期。 倡買被拐婦孺者須負刑責 據悉,舊條文中買方在特定條件下毋須負上刑責,是因為在立法時公安人手不足及交通不便,在營救時往往遇到村民強烈反抗,引起暴力衝突,故立法時採取折衷辦法;惟時代改變,地方通達,有港區人代認為法例太寬鬆,擴大了買家市場,故提出修例。 不過,並非所有港區人代同意議案。據悉,36名港區人代中有33人有出席該議案的會議,有開會的港區人代王敏剛和田北辰更反對議案,王敏剛憂慮若提高買方罰則,買家會殺害被拐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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