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根據《裁判官條例》,大律師或律師於香港或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執業不少於5年,便有資格成為常任裁判官;至於未具上述資格者,若曾擔任法庭檢控主任、法庭傳譯主任或司法書記達5年的大律師或律師,則可獲委任為特委裁判官。大律師陸偉雄說,與一般裁判官不同,特委裁判官的判刑權力有限,且主要負責處理較輕微罪行,如亂拋垃圾、違反交通法例等案件,亦無權判處被告監禁。 一般先「暫委」才可「坐正」 陸偉雄續稱,不論常任裁判官或特委裁判官,一般都要被「暫委」一段時間才可「坐正」。 事實上,暫委裁判官與正式裁判官權力上並無分別,但前者的合約期一般較短,通常數個月,後者一般長達數年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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