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高登仔」於2010年政改諮詢期間,在高登討論區留言「學猶太人炸髐切p辦」,他後來承認有違公德罪後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法官昨一致裁定互聯網不屬「公眾地方」,故不符合控罪元素,判決他上訴得直,撤銷定罪。終院更指相關法例至少於350年前訂立,已不合時宜,促請修訂。 終院常任法官霍兆剛在判辭指出,有違公德的罪行必須於「實在的公眾地方」作出,並被兩名以上人士知悉。上訴人陳宥羲(26歲)藉互聯網討論區發布留言,而互聯網乃虛擬世界,互聯網討論區在本案中只是傳達信息的媒介,而非實在的地方,不符合控罪元素。 強調非決定「網言不能入罪」 終院雖判陳上訴得直,但霍兆剛明言本判辭並非決定「網言不能入罪」。他指互聯網發布信息,有可能在公眾地方展示出來,例如電腦黑客入侵機場航班顯示屏後,播出厭惡信息或短片,或有人在公園、公共交通工具等以平板電腦或智能手機展示厭惡內容。 稱違公德罪已350年 不合網世代 霍兆剛又提到,互聯網普及、Twitter等傳訊方法盛行,信息急速流傳,一個人誹謗和違反公德的力量大增,有違公德罪行的法例卻久未更新。他建議立法機關今後多加考慮互聯網發布信息所涉的犯罪行為,刑事檢控專員亦可發出指引,釐清互聯網上哪些通訊行為可被檢控。首席法官馬道立直言有違公德罪已有至少350年歷史,不合現今互聯網世代,立法機關應就此類案件的刑責多加考慮。 上訴人於2010年6月11日在高登討論區留言「我]要學猶太人炸髐切p辦」,有記者發現留言後通知警方,揭發事件。上訴人認罪後認為案情有誤,曾要求更改答辯被拒,被判一年感化令。 官斥言論帶種族主義 霍兆剛分析本案案情,認為未有證據顯示記者及負責調查的警員,在公眾地方接收信息,故裁判官應批准更改答辯。但他認為留言性質嚴重,「非因國家機構應較其他地方更受保護,而是在討論政改期間揚言攻擊國家辦公室,或對香港維持法律、秩序和管治或有較大影響」。此外,他又認為留言帶種族主義,暗示猶太人一概是恐怖分子,為茯F治目的,奉行恐怖主義。 【案件編號:FACC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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