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3名男子於2007年聽信他人唆擺,向建築公司自稱為新界原居民,以出售「丁權」獲利。他們被捕後承認犯案,卻因警方調查問題而拖延檢控逾5年。裁判官昨判其中一名正服刑的被告加監兩個月,並斥責控方的錯誤令人震驚。 3名被告依次為王俊傑(29歲)、張嘉威(30歲)及李錦誠(23歲),本月中承認2007年1月至4月用假身分證,自稱元朗水流田村及蓮花地村原居民,向兩家公司出售丁權,每個丁權收費8萬元,他們事後獲2500至1萬元。案件拖延多年,辯方求情稱王因販毒被判44個月監禁,現正服刑;張從事搭棚並修讀建造業,隨時可向事主賠償8萬元,指摘控方拖延案件5年;李犯案時無案底,早前被判醫院令。 官﹕控方連環錯「見步行步」 早前聆訊透露,眾被告2008年被捕後承認犯案,去年獲釋,本月再被捕及落案起訴。署任主任裁判官李唯治指出,控方連環犯錯,包括未有控告3人使用偽造身分證,直言控方處理案件時「見步行步」,未有考慮所有因素才落案,他就此案判王加監兩個月;張須賠償8萬元,等候社會服務令報告後於明年1月14日判刑;李則等候感化報告於明年1月7日判刑。 【案件編號: TMCC4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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