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Danny﹕陳議員,你會否擔心立法後出現「逆向歧視」效應?
陳﹕現行4條平等機會條例,我們不覺有很嚴重的逆向歧視。平機會主席周一嶽如此回應逆向歧視﹕「聲稱受逆向歧視的人,是先對他人作出歧視行為,其後才被他人投訴」,即是說你先歧視人而觸犯歧視條例被投訴,而你將這些形容為「逆向歧視」,並不公道。用逆向歧視的包裝,就是保障你去歧視他人的自由。
蔡﹕但很多外國個案告訴我們,性傾向歧視條例會對一些不贊成同性戀的人帶來負面效果。例如有個花店老闆,他賣花予所有人,包括同性戀者,但他不贊成同性婚姻,良心上覺得不應為一對同性伴侶佈置婚禮現場,所以他不接該生意,但被認為是歧視而被告且入罪。
香港也試過類似情况,有間書店老闆不贊成同性戀,拒絕同志團體在書店放宣傳單張,結果該團體帶同立法會議員去,說這樣還不是性傾向歧視?平等機會條例會對不同意「有爭議性行為」的人帶來很多不利後果。
陳﹕「爭議性」會隨時間改變,譬如以前覺得黑人是污穢的,套入剛才的例子,你因他是黑人而不肯幫他佈置婚禮,這就是不合理的差別對待。你所謂是良心、自由的表達,你的良心就是錯的!因為你覺得同性戀是罪、是邪惡、是污穢,所以你不做他的生意,但無人逼你贊成或不贊成,只是你在提供服務、打開門做生意時,不可以因為他有不同的性傾向,正如是不同性別、不同膚色而不做他的生意。
蔡﹕性別、種族都是天生、不可改變,且可清楚分辨的特質,例如你是男或女,是什麼種族,都有一個客觀標準,性傾向的特點,是無一個客觀因素可證明他是不是(同性戀),你只要聲稱是就可以了。你如何證明一個人是同性戀者?有沒有科學驗證?
陳﹕我不覺得會有不是同性戀者的人聲稱自己是……聯合國的反歧視條例將種族、殘疾、性別、性傾向和性別認同(如變性人)看成是一些不同的特質,而這些特質不能導致他們受不合理的差別對待或嚴重的中傷。
蔡﹕我覺得有很多是「合理的差別對待」,不是特別針對同性戀者而不提供服務,只不過有的事情我不認同他,就像我不認同夜總會、不贊成這個行業,所以我拒絕幫其印宣傳單張,因為這有違我的道德。
陳﹕你又將同性戀與其他有道德爭議的課題放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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