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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同性戀有違倫理?

【明報專訊】Mimi﹕社會上很多人認為,同性戀有違倫理,若合法後,日後兄妹、姊弟結婚也合法的話,那當初是否起了壞先例?

陳﹕首先,我不同意「同性戀有違倫理」。什麼叫「同性戀合法」?同性戀不是犯法的。現在我們說的是立「性傾向歧視條例」,有些反對同性戀的朋友,可能受人影響,將同性戀與其他更富爭議的行為作類比,例如亂倫,這是不公道的,兩者並無關係。

蔡﹕我反而覺得同學說的很有道理,因為同性性行為牽涉肛交,是一個很有爭議性的(行為)。

陳﹕同性戀不一定肛交。

蔡﹕既然有爭議性,就不能在人家有不同意見時說他是歧視。現時同志運動團體喜歡說「大愛」,但愛是有對錯的,有的愛,你愛錯誤的對象,就會產生問題。因為這可能違反自然,大家或覺得不值得去鼓勵此行為。

其實,現在香港不是「同性戀合法化」,而是「肛交非刑事化」。「合法化」與「非刑事化」不同,「合法化」是我們要正面肯定一件事,「非刑事化」是說可能有爭議性,但我們未必要懲罰你……

陳﹕今日講反歧視條例,不是要鼓勵任何行為,你鼓勵不了我異性戀,我也鼓勵不了你同性戀……

蔡﹕法例在某程度上肯定了一樣行為,令一些本來不很敢去做的人變得比較放膽去做,等於我們當時一直反對「賭波合法化」。

賴﹕我想還是回到性傾向歧視立法的討論上,若再扯去賭波或其他行為,只會愈拉愈遠,其中的類比性也未必一定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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