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贈50萬助兒新婚置業 婚變後改口為貸款興訟追討
法官裁有關款項屬饋贈 駁回上訴
【明報專訊】卑詩男子出資50萬元幫助新婚兒子及媳婦買樓,但10年後兒子兒媳離婚,就以該筆錢屬貸款為由追討但敗訴,如今上訴也遭駁回。
上訴庭法官同意最高法院的裁定,認為有關款項屬饋贈。根據上訴法院的判詞顯示,喬哈爾(Avtar Singh Johal)及他與妻子共同持有的公司,曾開出一張面額50萬元的公司銀行本票,以資助兒子哈文德(Harvinder Singh Johal)和新婚妻子利特爾(Susan Little)購買價值130萬元的房屋。
哈文德和利特爾於2009年夏天共諧連理,於2010年買樓,但於2018年底分居,兩人隨後將該座位於北溫格蘭大道(Grand Blvd.)的大屋放售。
判詞指,喬哈爾入稟要求分享賣樓所得,指他當年提供的資金屬於他及其公司的投資,並要求法庭裁定該筆錢是貸款。儘管哈文德在庭上供稱,該筆錢是免息貸款,但利特爾卻認為這是一份饋贈。
卑詩最高法院法官休斯(Jacqueline Hughes)的判詞指,當年哈文德從事IT工作,利特爾執教鞭,兩人於2007年底相戀,並於2008年在利特爾於他們相識前購買的溫東柏文單位同居。兩人於2010年結婚後就有意築愛巢,儘管他們合共有75萬元資金另加42萬元按揭貸款,但多次出價都未能成功交易,因此兩人同意向男方父母尋求經濟資助。
判詞指,案中父子的證詞從兒子尋求「幫助」或「經濟資助」轉為要求「貸款」,但利特爾作供指,喬哈爾當年表示,他樂意出資幫助兩人買樓,因為哈文德是他唯一兒子,但父子兩人否認喬哈爾說過這句話。
不過,休斯說,像喬哈爾那樣有經濟能力的父母,給其兒媳這樣的禮物,幫助兩人買樓組建家庭,他認為這完全合乎邏輯和合理,因此傾向支持利特爾的供詞。
利特爾還作供稱,2011年在查看結婚禮物清單時,她對丈夫說,他的父母沒有送禮物,但對方回答說他們已給了錢;但哈文德作供指,他記不起有關言論,也不記得父母有否送過禮物,而他在一份財務電子試算表的一項紀錄中提及「向父親借錢」,另一項紀錄則指這屬於禮物。
在安排按揭時,喬哈爾和該對年輕夫婦需要簽署一封「送禮信」,以說明這些資金是真正饋贈,毋須償還。類似送禮信為標準做法,用來給予提供貸款方一份保證,以示有關物業沒有二按。
據悉,喬哈爾在交叉盤問時承認,他看過、了解並簽署該封送禮信,並於當天較後時間將錢轉入兒子的銀行帳戶。
休斯在判詞中說,喬哈爾在整個作供過程中都明確顯示,他從未告訴哈文德或利特爾,他認為無論他們最終購買任何物業,該筆錢都屬於投資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