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憂滋擾國安人員難入罪 鄧炳強:針對有影響行為
【明報專訊】《基本法》23條立法禁止騷擾處理國安案件或工作的人員,定罪門檻包括令受滋擾人士感到驚恐、困擾或蒙受指明傷害。法案委員會昨日審議有關條文,有議員質疑門檻太高,保安局長鄧炳強稱立法要公道,法例旨在針對有造成影響的滋擾行為。他以2019年的個人經歷為例,同一句說話分別向他講述或致電他家人的辦公地點,情G便完全不同。
法案委員會昨日繼續審議條例草案,民建聯陳克勤關注政府高官「見慣大場面」,不容易感到驚恐,定罪條件較難達到。經民聯盧偉國亦認為,不應因為騷擾行為未有造成影響而免卻法律責任,質疑是「對敵慈悲」。民建聯周浩鼎則建議參考針對「起底」行為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按滋擾行為有否造成傷害,將刑罰分為兩級。
鄧炳強表示,如果有關人員不因騷擾行為感到害怕,就非法例規管範圍。他以2019年反修例運動的個人經歷為例,行為的場景與對象可導致情G完全不同,「如果有人向我講句說話,我真的唔驚;但同一說話,有人打電話去我家人的辦公地點,那又不同」。律政司長林定國則形容條文已達到「全覆蓋」,有關人員只要執行處理國安工作,均獲條文保障。
(23條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