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國安罪擬不設緩刑 議員稱無損法庭量刑
【明報專訊】《基本法》23條立法草案第140條,建議將所有危害國安罪行列入《刑事訴訟條例》中的「例外罪行」,意味法庭日後處理國安罪行,無酌情權判處緩刑,對16至21歲被告也無酌情權考慮監禁外的處理方法。據悉,在諮詢期已有組織提醒,應容許酌情處理18歲以下兒童情G。
傳有組織籲對童犯酌情
身兼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立法會議員李浩然稱國安是重要事務,將罪行統一納入「例外罪行」合適。他說判處緩刑非代表處以較輕懲罰,而是法庭認為被告因特殊理由不適合服刑。他補充,新安排無損法庭自由裁量權,法庭仍可就輕微案件判較輕刑罰。
23條下,被告緩刑問題先由港大法律學院教授楊艾文提出,目前列入不能緩刑的「例外罪行」,多屬較重罪行,不過也有如襲警等判監兩年的罪行。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若非「例外罪行」,法庭判處被告不超過兩年監禁,可頒令判處被告緩刑。
今次23條草案將23條、國安法、實施細則及任何危害國安罪行納入國安罪行定義。在23條草案中,小部分刑期較輕,例如指明人員或公職人員未經授權披露資料可判監3個月,而現行在國安法實施細則中,亦有服務商不遵從移除命令等罪行判監6個月(見表),意味日後均不能判緩刑。
修例前的《刑事罪行條例》煽動罪,技術上可判緩刑,翻查資料過去未有例子;而就「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罪,多宗案件的被告最終被判處緩刑。一名51歲文員於去年區選呼籲他人投無效票,今年初認罪後被判監兩個月,緩刑兩年。
藏《蘋果》犯罪否 鄧:視意圖
此外,選委界管浩鳴上周六曾問,市民在家收藏已停刊的《蘋果日報》是否屬「管有煽動性刊物」。他昨日再提及,有學術界友人關注法例通過前已管有的書籍、絕對沒有意圖煽動,是否有問題。保安局長鄧炳強回應,構成犯罪的關鍵是某人要知道藏有某物品具煽動意圖,並要就每件物品審視情G是否具煽動性質,非一言以蔽之,管有某報紙、雜誌就犯罪。
(23條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