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細被告當年17歲 官拒索教導所報告
【明報專訊】本案年紀最輕被告為當時17歲的女生何羚甄,她自辯稱當晚約人去大帽山看螢火蟲,在油麻地被推入發生「人疊人」的窄巷,之後被捕。法官認為其說法太巧合,難以置信,裁定她暴動罪成。辯方冀法庭為現年20歲的何羚甄索取教導所報告,遭法官拒絕,稱同類案件經審訊後平均判監5年,何遭截停時裝備充足,判刑須具阻嚇作用,不欲給予虛假希望。
何羚甄早前供稱,她被人群推入窄巷後雙腳凌空、胸口被壓和頭被夾荂C法官認為她沒可能不知現場有示威衝突,特別是她相約的對象是聖約翰救傷隊員;她對被搜出生理鹽水等的解釋異常牽強。法官續稱,何由去大帽山改為前往暴動核心地帶,再在短短數分鐘的驅散行動中被推進窄巷,說法太過巧合,難以置信。
官:平均判5年 不想給假希望
此外,被告張振鴻涉管有1樽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他供稱所攜大膠樽載有「藍威寶溝水」是用來洗單車鏈,碎布是抹單車用剩,並提出沒見過警員將液體倒入小樽作證物;辯方質疑警員換樽的做法,控方亦未能證明小樽內液體有否被污染,警員供辭及證物均不可靠。法官認為警員證供不完美但所言屬實,警員在張振鴻面前重新包裝兩樽液體化驗,而一身黑色裝束的張被制服時管有含小量汽油的大樽,故裁定他暴動及管有物品意圖摧珧]產兩罪成立。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