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樂居職員不認罪 官斥狡辯判囚15月 不接納「合法改錯」抗辯 「恃年長欺負幼童可恥」
【明報專訊】香港保護兒童會院舍「童樂居」虐兒案,24歲幼兒工作員昨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9項涉虐兒罪成,判囚15個月,為首宗不認罪並經審訊後被定罪案件。裁判官莫子聰判刑時指出,被告作供時自欺欺人、砌詞狡辯,不接納她有悔意,並稱幼童基於家庭出現問題,經法庭轉介至童樂居,更需愛心及呵護,被告身為照顧者卻施以暴力襲擊,「恃住自己年長20幾歲欺負幼童,行為十分可恥」,必須判處監禁。
被告李慧雯(24歲),9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發生於2021年11月19日至12月20日,涉及9名受害幼童、7次襲擊事件(見表)。
指口供與閉路片段大相逕庭
裁判官莫子聰裁決時稱,本案最為嚴重的3次襲擊,是被告分別將1歲男童G及R的前額向後翻,令二人仰倒軟墊,R更在地墊上輕微反彈,當時被告有類似「拉弓」的動作,可見力度猛烈,不如被告供稱的「輕拍」。餘下一宗是被告以手拍打1歲AK頭部及搖他的臉,被告在庭上供稱當時與AK「傾傾件事」,但從閉路電視片段所見,被告所為更似是體罰。
莫官續稱,被告將一名不知名幼童向後拋,辯稱為「意外甩手」,其後幼童發脾氣才會哭泣,惟片段見到被告雙手托起幼童,作出「拋」的動作,幼童呆一呆才大哭,可見是錯愕、不安及痛楚後才有此反應,故此莫官認為被告的口供與閉路電視片段大相逕庭,其證供不可信不可靠,更指被告所有辯解「都係自欺欺人麍鉾狡辯」,不可能是真相。
莫官稱,值得一提的是被告作供時多次解釋其行為只為讓幼童們「休息」,試圖美化劣行,但事實上其惡行已被記錄在閉路電視,無所遁形。莫官續稱,涉案幼童年僅3歲或以下,他們站立及步行尚在揣摩階段,不時會跌倒,「但如果成人施加猛烈襲擊就另作別論」,幼童容易反應不及,存有受傷的風險,修畢幼教高級文憑的被告,不可能不理解如此顯淺的道理。
對於辯方陳辭稱被告的行為或涉「合法改錯」,莫官認為,辯方呈上的是外國案例,對法庭只有參考價值,基於缺乏本地案例支持,法庭不接納「合法改錯」為辯護理由,基於被告令9名幼童受到不必要苦楚,裁定被告9罪罪成。
辯方:降薪入職 有理想先會去
辯方求情稱,被告於2018年修畢公開大學的幼教高級文憑,曾任職幼稚園教師一年半,但覺得童樂居的幼童身世悲慘,即使由2.4萬降薪至2.1萬元,亦到童樂居工作,稱被告「有理想先會去童樂居」,惟本案發生後,被告亦無法在行業立足。
童樂居去年底爆出虐兒事件,累計共34名職員被控,其中24人轉介區域法院審訊,其餘留在裁判法院處理,當中5人已認罪(見表),分別判囚4周至4個月19周。
【案件編號:KCCC 188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