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移民買溫西屋被殺訂15萬 身在香港 未獲豁免海外買家稅擬推遲交易
【明報專訊】一名準移民去年同意以接近300萬元購買溫市西區一物業,但在得悉未能豁免繳付海外買家稅後,嘗試要求賣方延遲成交但不果,買賣雙方現就15萬元訂金對簿公堂。法庭裁定入稟法院的賣方可沒收訂金。
根據卑詩最高法院公布的判詞顯示,事主張紅霞(Hongxia Zhang,譯音)於去年3月,同意以295萬元購入位於溫哥華西灰角區(West Point Grey)西4街(W. 4th Ave.)一物業,並簽下賣買賣協議書同意於同年4月支付15萬元訂金,張氏以信託方式支付給其地產經紀公司,該公司亦是訴訟中,除張氏外的另一答辯人。
卑詩最高法院法官福斯(Carla L. Forth)於判詞事實摘要中稱,雙方定於2021年4月26日完成交易,若果買方未能在完成交易日前付合約內定明的買屋價,賣方便有權終止協議,而訂金可屬不獲退還和被賣方沒收。
就在完成交易日前,張氏的律師要求推遲該交易日期,直至買家取得「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後,以便豁免「海外買家稅」。該項俗稱為「海外買家稅」的稅負是省府向本國非居民或公民徵收的額外物業轉讓稅,現時的稅率為物業成交價的20%;於此案中相等於59萬元。
不過,賣家斷然拒絕推遲完成交易日期,並通過代表律師指張氏違約,當數次經律師提出要求都取不到訂金後,賣方入稟法院要求沒收張氏的15萬元訂金,以及利息損失和相關行動的開支。
張氏於訴訟中曾解釋,她被誤導,以為只要她取得一份永久移民確認資格的文件,她就不用繳交海外買家稅,直至她在支付訂金後和交易完成日之前才得悉,豁免條件還包括她需要在完成交易之前身在加拿大,不過,她當時人在香港,而申請旅行豁免卻遭加拿大移民部拒絕,因此她無法在完成交易日前到達加拿大。
張氏認為,基於新冠疫情,加拿大封關,而這理應屬於「不可抗力」因素,她並沒有違約。
「不可抗力」是法律術語,解作一種人們不能預見、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社會現象客觀情況而使契約無法履行。張氏又指,她不獲允許前赴加拿大的事實,使她無法如期完成交易。
福斯反駁有關論點,指上述賣買協議中並沒有不可抗力條款。至於張氏另一個論點即買賣合約無法如期簽署源於她仍未移民加拿大,福斯認為這站不住腳,而海外買家稅沒有改變張氏履行合約義務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