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基金6人裁違社團例罰款 官:吳靄儀似「會長」
【明報專訊】已停運「612人道支援基金」5名信託人連同基金秘書被控違《社團條例》一案,昨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為首宗被票控未有為組織申請註冊的審訊。主任裁判官嚴舜儀稱,6名被告基於共同宗旨成立基金,符合「社團」定義,作為幹事不曾為基金註冊,裁定6人罪成。嚴官稱5名信託人屬重要決策人,而主要發言的吳靄儀更似是「會長」,責任更重,惟辯方強調「五個係相同地位」。嚴官最終判處5名信託人罰款4000元,基金秘書罰款2500元。判刑後,吳靄儀在庭外表示會仔細研究判辭,再決定下一步行動(見另稿)。
6名被告依次為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大律師吳靄儀、學者許寶強、立法會前議員何秀蘭、歌手何韻詩、基金秘書施城威,各被控一項「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的傳票控罪。根據法例,首次定罪者可罰款1萬元。
官指有系統組織共同宗旨 符「社團」定義
嚴官裁決時指出,2019年6月12日市民在立法會修訂《逃犯條例》草案二讀時,圍堵立法會周邊道路,警方展開驅散,多人被捕。3日後,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何韻詩出席記者會,由吳宣布臨時成立「反送中受傷被捕者人道支援基金」(後稱「612人道支援基金」)協助受傷及被捕者,其後陳日君獲邀加入,基金再成立秘書處,由施城威統籌。
嚴官在詮釋「社團」時,引述控方陳辭指《社團條例》於1949年的立法原意,考慮到社會秩序或受外部局勢影響,需備存本港社團紀錄加強管制,1997年起更賦予保安局長禁止社團運作的權力,前提是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及秩序、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嚴官稱可見條例目的是維護國家及公共安全,裁定條例中的「社團」是指按照共同宗旨而建立,且觸及公眾,並與政治團體有聯繫的團體;就本案而言,612基金在短時間內成立一個有系統的組織,設網站、facebook專頁等,兩年多籌募以億元計捐款,與公眾緊密互動,符合「社團」定義。由於612基金是沒有成立為法團的公眾性質信託,亦非純粹為慈善目的而成立,不屬條例附表中的豁免情G,故須註冊。
嚴官又稱,2019年6月15日基金成立時,吳靄儀等4人持共同理念,透過公信力及專業知識向公眾籌集資金,實現向抗爭者提供支援的目標,其後陳日君應邀加入,顯然是認同4人理念,5人又一同簽署信託契約,多次開會,職務類似為會長及副會長,而吳靄儀在多個記者會上擔當主要發言人,更似是基金會長。
辯方稱施城威「獨立承包商」
官:相當於秘書司庫
辯方稱施城威(圖)僅屬「獨立承包商」,但嚴官認為,施有權參與基金決策的討論、指示轉帳,職務相當於秘書或司庫,與5名信託人同樣需按財務守則處理事務及按宗旨運用款項,故亦屬社團「幹事」。基金在成立後一個月,及至2021年10月31日解散,一直沒有註冊,裁定作為幹事的6人違反相關條例。
辯方:五信託人地位相同
嚴官表示,吳靄儀被推舉為組織代表,責任或較其他人「高一齱v。辯方大律師林國輝解釋,吳只是較為熟悉情G,並非領導者,強調「五個(信託人)係相同地位」;此時陳日君在座位表示「我]五個一樣!」。嚴官最終考慮社團規模、違規時間、各人角色,判處6人罰款2500至4000元。
【案件編號:WKS 4829-4834/22】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