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衝突 鄭錦滿加控暴動 官拒控方呈新證據
【明報專訊】2019年11月理大衝突,在警方圍堵下有示威者經水渠離開理大。前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圖)等8人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等罪,5人不認罪受審,控方昨在法庭裁定表證是否成立前,申請加控鄭錦滿一項暴動罪,據悉控方指稱他蓄意留守理大,壯大暴動人群聲勢。暫委法官鄭念慈昨在區院批准控方申請,鄭錦滿否認控罪。
法官另裁定所有被告表證成立,5人均不自辯,案件於12月16日結案陳辭,明年1月14日裁決。
涉妨司法5人不自辯 1月裁
5名不認罪被告為何志豪、鄭錦滿、陳啟賢、馮思睿和林泳汶。鄭錦滿被加控的暴動罪指稱,2019年11月17至20日間,他在理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者參與暴動。控方早前在開案陳辭稱,有被告在渠口拉繩,合力將鄭錦滿從坑渠拉上路面。
代表控方的外聘大律師吳美華另申請呈遞其他證據,包括鄭錦滿的住址。法官鄭念慈稱「我有個好大嚝嶀腄A會唔會令控方原本檢控的事實基礎擴闊驉v,辯方同意法庭觀察,反對控方申請。法官認為,在控方案情結束後再批准增加證據,不論以文件抑或傳召證人的方式、證據關鍵與否,結果等同控方擴闊檢控的事實基礎,「對被告係唔公平」,拒絕控方申請。
代表鄭錦滿的大狀作中段陳辭稱,控方無證據顯示理大渠口之大細是否足以讓人通過、是否能接駁「公家渠」等,鄭面對的兩罪應被裁定表證不成立。控方反駁指證人已清楚說出涉事渠口闊1.65米,其後更闊。
【案件編號:DCCC 314、363/21】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