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沙嘴暴動9人罪成 官憑衣裝推斷煽破壞
【明報專訊】2019年8月11日尖沙嘴警署外一帶發生衝突,一名女子被射中右眼濺血,亦有男警被汽油彈擲中燒傷,警方其後分3案起訴29人參與暴動,首宗開審的10人暴動案昨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游德康根據9人的衣飾及裝備,推論他們意圖藉此壯大聲勢、鼓勵他人作破壞行為,裁定9人暴動罪成。獲胞兄由台灣返港作證的第六被告梁俊偉,獲法官接納他在關鍵時間不在場,裁定罪名不成立。法官將案押後至3月5日判刑,9名罪成被告還押候判。
一人裁關鍵時刻不在場罪脫
10名被告依次為女學生劉維穎(21歲)、助理工程師郭嘉輝(23歲)、學生張文俊(19歲)、女學生梁卓華(22歲)、送貨員黃奕瑋(22歲)、梁俊偉(26歲)、補習社經營者及老師吳紹勤(31歲)、教師韋婷婷(27歲)、有線電視運動節目主持卓麗馨(25歲)及家庭主婦潘慧雯(43歲),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參與暴動。
辯方求情稱,無證據顯示本案被告在暴動中擔當領導者,參與程度較低,案發時每一個香港市民,尤其是不曾受法律訓練的人,未必知道身處現場須面對如此嚴重的法律後果,冀法庭輕判。
辯方:普通人未必知身在現場犯法
法官游德康裁定,暴動發生於晚上6時許至8時,大批示威者堵塞一段彌敦道行車線,多次向警署擲磚、至少兩枚汽油彈、照射激光等,警方當晚約7時半沿彌敦道向南推進,數分鐘內在栢麗大道拘捕首5名被告,而第7至10被告則在美麗華廣場附近被截停。法官稱,若然不想被認定為參與者,理應盡快離場,當日暴動早在傍晚6時許開始,集結者必定親眼目睹種種行為,並且聽到多次警告,辯方稱當時沒有機會離開現場的說法並不成立。
除第六被告梁俊偉外,法官根據其餘9人的衣飾和裝備、被截停的時間和地點,指唯一合理推論是他們意圖透過衣飾裝備壯大聲勢,鼓勵他人作破壞行為,以此方式參與暴動,裁定9人罪成。
法官說,審訊期間辯方證人、梁俊偉的胞兄由台灣回港作供,供稱當日他與弟弟吃晚飯後,到了太空館大榕樹下聊天,及後沿彌敦道行至金馬倫道,在匯豐銀行外見到警方封鎖線及圍觀市民,因沒有特定目的地,便原路折返,遭控方質疑他們得知警方即將推進才逃跑。法官稱片段可見二人見到警方後並無逃跑,而是掉頭離開,胞兄所言並非不可能。
法官續稱,警員23351供稱晚上8時18分見到堪富利士道和彌敦道交界有人集結,然而新聞片段顯示人群早在8時已離開,認為警員供辭不可靠。再者,暴動約在晚上8時結束,梁其後才在堪富利士道路口被截停,法官遂接納胞兄證供,裁定梁在關鍵時間並非身在暴動現場,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 23/21】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