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倘合理懷疑警不當對待他人 政府須積極查
【明報專訊】法官周家明在判辭引用歐洲人權法院,以及本港終審法院處理巴裔漢涉遭強制勞役的覆核案件,認為蒙面警員執勤時須展示獨特的標誌,政府亦有責任就違反《人權法》第3條的情G積極調查。
首宗引用案件涉巴裔漢「ZN」聲稱遭販賣來港,以及遭僱主殘酷虐待的覆核案件,周官引述該案例表示,既然律政司長一方曾在終審法院表明,政府有責任就涉嫌違反《人權法》第4條「不得使充奴隸或奴工」的條文調查,同樣做法亦理應適用於《人權法》第3條。周官認為,當政府留意或應該留意到,有可信的懷疑(credible suspicion),個別人士曾經或即將遭受警方不當對待,政府便有責任積極調查。
援引土耳其德國 懷疑警暴案例
周官同時引述土耳其2006年一宗案件,有男子途徑示威現場,遭警方發射催淚彈射中頭部即場死亡,死者家人提出刑事指控,惟檢控方既無法辨認出涉事警員,相關調查亦不成功。歐洲人權法院最終裁定,蒙面警員執勤時須展示獨特的標誌,認為做法既可保障警員匿名執法,同時容許他們被辨認。
周官亦引述2007年德國一場足球賽中,兩方球會爆發衝突的案例,當時有人遭警員毆打及施放胡椒噴霧,惟有關警員因缺乏可辨識的標誌或名牌而未能被認出。案件在歐洲人權法院審理時,德國政府曾爭議案中沒有針對警暴的可信指控,惟法院重申當有關說法具合理懷疑,顯示有關人士遭受警方不當對待,亦沒與新聞報道或醫療報告的紀錄有矛盾,便屬「可爭辯的說法(arguable clai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