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襲警罪脫 官:警觀察有誤
【明報專訊】去年12月15日沙田發生衝突,一名20歲大專生被指高舉相機拍攝並腳踢警長,被控一項襲警罪。他早前否認控罪受審,昨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李志豪裁決時稱,警長未能識別施襲者,呈堂片段亦沒有與被告外貌相似的人,認為警員「觀察有誤」。
被告洪嘉榮(20歲)為知專設計學院一年級生,控罪指他於去年12月15日在沙田站37號店舖「西樹泡芙」外襲擊警長陳勁濤。李官稱,遇襲警長確認被告髮色突出,理應可以指出被告,但他稱無法辨認施襲者。李官表示他仔細觀看片段後,沒有發現與被告相若的人,認為拘捕被告的警員「觀察有誤」,將被告與施襲者聯繫上,裁定控方未能成功舉證,被告罪名不成立。
洪獲悉脫罪後眼泛淚光,與女友及親友相擁,又寄語港人「繼續加油!唔好放棄!」。洪於庭外表示,判刑前感到非常緊張,聽到判決後「鬆一口氣」。他又說過去半年的宵禁令非常影響生活,稱現在「終於可以出夜街」。【案件編號︰STCC4500/19】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