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03.12
    星期四

爆point大全:安樂死 應否合法化?

[2020.03.12] 發表

【明報專訊】天主教國家葡萄牙國會2020年2月下旬通過安樂死法案,容許絕症病人在醫生輔助下自殺,有反對者示威,認為法案不能結束苦難,而是結束生命。新西蘭也計劃於2020年內舉行全民公投,決定是否贊成國會2019年通過的安樂死法案,而此前約3.9萬份公眾意見書中,有90%民眾反對。安樂死在法律、醫療、道德和宗教上一直存在極大爭議,香港亦時有討論。究竟安樂死應否合法化?

文:古晨燕

◆題目 ∕ ◆關鍵字解讀

試舉出支持和反對安樂死合法化的理據。

↑正反理據:

可從病人權利、法律、道德、宗教、醫療操守∕倫理、社會乃至傳統文化等角度討論,當中涉及不同的持份者,背後有不同的價值觀

↑安樂死(euthanasia):

Euthanasia源自希臘語,意指「好的死亡」。《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把安樂死定義為「直接並有意地使一個人死去,作為提供的醫療護理的一部分」,並指出安樂死是違法和不道德的做法。該《守則》列明,停止給垂死病人提供依靠機械的維持生命程序或撤去有關程序並非安樂死,醫生在認定給末期病人治療已屬無效後,再考慮病人的根本利益、病人及其家屬的意願,不提供或撤去勉強維持生命的治療,在法律上屬可接受及適當的做法。

教育局《生死的抉擇:安樂死及其他資料便覽》指出,在公眾討論及生命倫理學的文獻中,「安樂死」一詞經常帶有廣義,放棄維持生命治療通常被視為安樂死的方法之一,稱為「被動安樂死」;不過在法律和醫學上,放棄維持生命治療與主動安樂死並不相同,前者如在適當的環境下進行(根據精神上有能力決定的病人的意願,或當治療無效用時),在大部分國家∕地區(包括香港)是合法的;為避免產生令人困惑的不必要聯想,醫學和法律界不建議使用「被動安樂死」一詞。

↑合法化:

在法例容許安樂死的國家或地區,會豁免協助病患者結束生命的醫護人員之刑事責任,而申請安樂死的條件嚴謹,並設監管機制如調查醫生做法是否符合法例等

■爆point參考

◆支持

1.個人有選擇權和自由

‧按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每個人都有一些與生俱來的基本權利,包括選擇的權利。在不損害別人權利下,每個人都有對自己行為的選擇權。支持安樂死的一方認為這應包括選擇死亡的權利(right to die),個人在長期惡疾折磨下失去生存意志時,選擇繼續生存或結束生命,是自由和人權的體現

‧加拿大最高法院2015年2月判決,禁止安樂死的法律侵犯人權,剝奪人的尊嚴和自主權;神志清醒但罹患末期絕症且無法治癒的病患,應有權接受「醫生協助死亡」,但最高法院訂出醫生協助病人安樂死時須符合特定條件。翌年加拿大通過安樂死合法化

2.減輕痛苦 保留尊嚴

‧目前容許安樂死的國家∕地區皆有嚴格條件,如荷蘭訂明病人須自願要求並經充分考慮、想法一貫和明確、其承受的痛苦是難以忍受且無改善希望、須經兩名醫生核准等。尋求安樂死的人多患絕症,且已屆末期,或疼痛不堪、生活不能自理等,身心飽受折磨,活得沒尊嚴。安樂死能使其脫離無法緩和的痛苦。美國有州份關於安樂死的法案稱為「尊嚴死亡法」(Death with Dignity Act)

‧台灣知名前電視主播傅達仁罹患末期癌症,2018年6月在瑞士接受安樂死,享年85歲。他曾在社交專頁上透露,每日要使用160毫升嗎啡才能減緩痛楚,用多了會跌倒、嘔吐等,用少了就疼痛難耐。因台灣不能合法安樂死,故他花上大筆費用到瑞士,以求有尊嚴、無痛地結束生命

3.解病人和照顧者負擔

‧末期長期病患者身心飽歷痛苦之餘,照顧者也可能因高昂的醫療費用承受經濟壓力、眼見親人病情惡化卻無法援手而有精神壓力,嚴重影響雙方的生活素質。近年社會上不時發生因無力照顧而殺死患病親人,以及久病者不堪病痛而自殺的事件,安樂死合法化可讓患者安詳離去,或可減少悲劇發生,親屬亦可減少自責

‧《經濟學人》與美國智庫Kaiser Family Foundation 2017年發表的調查顯示,近六成受訪美國人認為自己對臨終時的醫療決定控制權太少;對於如何看待死亡,極希望自己盡可能存活更長時間者僅23%,更多人希望確保自己不成家人負擔(54%)、精神上感到平靜(46%)及身體安適不感痛苦(42%)

4.避免患者自殺

‧安樂死原意為協助頑疾患者結束生命,但有殘障人士認為有選擇死亡的權利,反而可避免患者在仍有活動能力時自殺,使其活得更久,因為他們安心明白不會經歷恐怖的死亡

‧罹患不可治癒退化性脊柱疾病的比利時籍殘奧金牌選手費福爾特(Marieke Vervoort),2019年10月22日安樂死辭世,終年40歲。費福爾特14歲確診後長年受退化性肌肉疾病煎熬,經常疼痛、雙腿癱瘓,但她熱愛運動,在2012年倫敦殘奧和2016年里約熱內盧殘奧均獲得輪椅賽獎牌。然而,在巴西參賽那一年,她連視力都失去,還患有癲癇,止痛藥作用也愈來愈低,使她徹夜難眠。她2008年已簽署安樂死文件,曾表示這反而給予她希望和韌力,若沒有文件在手,她可能已自殺

◆反對

1.牴觸宗教教義

‧宗教界多反對安樂死。天主教向來視安樂死為禁忌,聖座醫療牧靈委員會2017年2月頒布的《新章程》強調 ,「沒有任何一項權利准許人任意支配自身的生命,因此也沒有任何一個醫生能夠為一項不存在的權利做執行監護人」。基督徒亦大多數反對安樂死,認為生命乃神的恩賜、生死乃造物主的旨意等,人無權定奪,伊斯蘭教的看法類同

‧天主教教宗方濟各2019年9月接見意大利全國外科和牙科醫生協會的成員,重申天主教會反對安樂死和協助自殺的立場。他解釋,依從病人的請求而提供自殺協助,並不是病人自由選擇的問題,因為當中存在「丟棄」受苦病患的可能或「對請求安樂死的病患給予虛假的同情」

2.或釀家庭社會危機

‧若病人陷入昏迷、失智、智障或是未成年人,家屬或監護人是否有權替其決定安樂死有極大爭議,家庭成員間也可能意見分歧而有衝突。家屬或因經濟負擔、精神壓力或利益考慮,如為逃避照顧責任而促使患者安樂死

‧台灣知名作家瓊瑤支持安樂死。2017年她在facebook發文透露丈夫平鑫濤因失智和中風入院,稱他清醒時明確交代不接受侵入式治療。她因丈夫插鼻胃管而和繼子女有衝突。平鑫濤兒子平雲強調父親是失智非病危,無法此時放棄他。瓊瑤稱「加工活着就是一個悲劇,他要轟轟烈烈活着,不要淒淒慘慘躺着,這叫殘忍,可是他們認為是愛」,遂與3名繼子女決裂

3.有違醫學倫理∕醫療道德

‧醫學倫理的原則包括「自主」(autonomy),即病人的自主權應受尊重,有判斷能力的病人有權就自身事務抉擇。不過「行善」(beneficence)同樣是醫學倫理六大基本原則之一,醫護人員需盡量以保存生命、恢復健康等方式幫助病患

‧荷蘭醫學倫理專家Berna Van Baarsen 2018年從安樂死評估委員會請辭,抗議愈來愈多認知障礙症患者因以往簽署了安樂死聲明,縱然已沒有能力確定其意願,仍被執行安樂死,當中或涉及法律和道德風險

4.門檻不斷降低 有模糊地帶

‧部分地區如荷蘭和比利時的安樂死門檻不斷降低,不再限於絕症和處於不可忍受痛苦中的病人,如接受未成年人、心理疾病和嚴重認知障礙症患者申請等。有意見認為「痛苦」是主觀的,不同醫生也可能有不同標準。另外,當病者失去自主意識時,醫生應如何判斷其安樂死要求是出於自主意志,亦存在爭議

‧荷蘭海牙地方法院2019年9月就一名醫生未獲腦退化病人「充分同意」便為對方進行安樂死一案作出標誌性裁決。案情指出74歲的女病人2014年確診患上腦退化症,她親自寫下聲明,希望在入住療養院前接受安樂死。其後涉案醫生按照聲明,以鎮靜劑令病人失去意識並助其安樂死。法官強調在同類情况下,醫生無法律責任核實病人當下想法,如不實行安樂死則會損害病人意願,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通通識 第6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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