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本報獲得今年新修訂的警務處《程序手冊》第29章,當中的武力使用層次新增多項武器,並將警棍、橡膠彈、布袋彈及水炮車列為「低殺傷力武器」;警員面對「致命武力攻擊」時可使用槍械,當中致命武力的定義有更改。有關注警權團體認為,將各武器置於同一層級是太籠統,警員使用過度武力時變得難以追究,令警員誤解武器的武力。有立法會議員認為,指引經修訂後,警員開槍門檻降低。
明報記者 陳冬綾
警:守則嚴謹 為合法完成任務最低武力
該新版《手冊》剛於9月30日晚發出。
警方回覆查詢時稱,有關武力使用的指引涉及行動細節,若被公開可能影響警隊正常及有效運作,以及警方防止罪案的工作,故不適宜公開;警方有嚴謹的用武守則,所使用的武力是為了完成合法任務而須使用的相應最低武力。
昔「中級武器」警棍應對暴力攻擊
今列多種「低殺傷力武器」可用
《手冊》列出警員面對不同程度對抗時可使用的6個武力層級(見圖)。今年修訂的《手冊》列明,警員面對「頑強對抗」及「暴力攻擊」時,均可使用包括胡椒彈、催淚彈等的催淚劑裝置。根據舊有版本,警員面對暴力攻擊時可使用「中級武器」警棍應對;新版本中,「中級武器」不見了,變為 「低殺傷力武器」,而伸縮警棍、橡膠彈、布袋彈、俗稱「水炮車」的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同列此類。
《手冊》列明面對「致命武力攻擊」時可使用槍械,新版本中,致命武力攻擊的定義為「以毆打行動引致或相當可能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與舊指引的「以毆打行動意圖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不同。警方使用的武力亦由「建議的方法」改成「武力使用的選擇」,並附備註稱只供參考,警員可根據實G及警察通例判斷何謂合理的武力程度。而警方可使用比對方高一個層次武力的原則無變。
民權觀察:失分層原意 令警員誤解殺傷力
民權觀察成員王浩賢認為,新版《手冊》將警棍、橡膠子彈、布袋彈、水炮車等武器置於同一武力層級是太籠統、分類不夠細緻,令人難以判斷警方使用武力時是否合乎比例。他說,警方購入各類武器,是為了建立不同武力級別,避免用過分武力處理事件;而橡膠子彈、胡椒噴劑與警棍的武力有所不同,歸於同一類易令警員混淆,誤以為各武器武力相等,失去分層級的原意。他認為,新版指引會令警員誤以為遇到暴力攻擊時,使用所有武器均是合理;當警員過度用武,便會變得難以追究。
新版《手冊》以「低殺傷力武器」取代「中級武器」,王認為相關字眼會令警員誤解武器的殺傷力,強調任何武器使用不當,如射向頭部或上胸位置均可致命,使用「低致命性」字眼較理想。
林卓廷:開槍門檻降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委員林卓廷說,舊版《手冊》以「以毆打行動意圖引致他人死亡」界定「致命武力」攻擊,當中警員須有充分證據,才能證明對抗者是有意圖引致他人死亡;現被改為「相當可能引致他人死亡」,警員演繹空間被擴大,導致開槍門檻降低;而水炮車、橡膠彈非低殺傷力武器,新版《手冊》會為前線警員帶來錯誤信息。
前監警委員:新版較清晰 列明級別免「拗撬」
監警會前委員鄭承隆認為,新版《手冊》較清晰,有見近日警民衝突頻繁,列明各武器級別可免「拗撬」,日後監警會處理投訴時,亦更易判斷警員是否合法用武、施壓是否恰當;現列出多項武器供警員選擇,可減低警方控制場面時對對抗者造成的傷害,「有選擇下,便不會一開始就用最高武力」。他認為新版《手冊》下警員開槍彈性較闊,但強調警員用武時,必須根據《警察通例》使用最低程度武力,並於達到目的後立即停止使用的原則。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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