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在8.11反修例示威中被射爆眼的女子,早前遭警方透過法庭手令向醫管局取得其醫療報告,她以「K」的匿名身分於周二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禁止警方取用相關文件等,案件昨於高院開審。代表警方的律政司在庭上披露,警方早於8月21及29日已兩度執行法庭手令,並於8月28日及9月4日分別取得K的個人資料及醫療報告,並指K提出針對手令的覆核已來得太遲。K一方大狀批評,警方拒絕向K提供相關手令內容和相關資料,做法不合法和不合理,更製造米已成炊局面,令是次覆核淪為學術討論。高院林雲浩聽畢雙方陳辭,押後今早頒下判辭。 警手令覆核許可 今頒判辭 代表申請人K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表示,警方透過法庭手令索取醫療報告,卻不告知申請人相關手令內容的做法,令申請人無法得知警方何時、如何、為何索取相關報告,更無法得知哪個法庭負責處理警方的申請,導致申請人無法向法庭申請撤銷警方的申請,亦剝奪《基本法》第35條保障其提出訴訟、及時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等權利。 事主質疑警施壓醫院 覆核淪學術討論 彭指出,申請人曾於8月30日去信醫管局,並引述局方本月2日的回覆稱,局方於8月30日告知警方收到申請人的來信,申請人亦有意採取法律行動。局方又說,相關醫療紀錄仍有待發放(pending release),茈蚑苳H7日內回覆,惟警方兩日後(即本月4日)已取得相關報告。彭質疑,警方或曾向醫院表明,若院方不交出報告,警方便會派員到場搜查。 彭形容,警方是次做法不合法和不合理,同時有意製造米已成炊的局面,令是次覆核淪為學術討論,惟目前難保警方仍繼續對其他醫院或醫生採取相同手法,認為法庭必須發聲,以保障申請人的私隱,同時要求法庭頒下臨時濟助,禁止警方取用相關文件,及列出透過手令取得的所有資料。 警:可民事告警 取手令毋須知會疑犯 代表警方的資深大律師郭莎樂指出,警方曾兩度行使涉案手令,分別於上月21日要求取得申請人的個人資料,讓警方知悉其身分;及於上月29日要求取得其醫療紀錄。郭又稱,警方最終分別於上月28日及本月4日取得相關資料,形容相關手令已被徹底執行(fully executed),申請人目前針對手令的覆核已來得太遲。她認為,申請人大可循民事訴訟等方法控告警方侵犯私隱,但手令的內容同樣無助申請人進行下一步的法律行動。 郭指出,警方在一般刑事調查中享有「公共利益保密原則」(public interest immunity),又舉例稱警方在洗黑錢的案件中,同樣毋須在知會嫌疑人的情G下,取得手令調查該人的銀行帳戶,形容本案與侵犯市民權利無關。 【案件編號:HCAL2643/19】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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