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名來自中國的難民申請人﹐從2012年開始申請,因多種原因不斷推遲。到2018年﹐因他新聘的律師未獲得足夠資料和時間安排上的衝突﹐而申請聆訊改期﹐但未獲同意。難民局宣布該宗申請個案被當事人放棄。當事人對此提出司法覆核的請求﹐獲得聯邦法官的支持。
姓李的當事人於2012年11月底抵達加拿大﹐12月就申請難民。到次年1月﹐他聘請了一名律師。他的難民聆訊被預定在2014年1月舉行,之後被推遲到3月,但因他的律師生病﹐聆訊被改到4月。之後聆訊雖如期展開﹐但未結束。決定延至5月繼續。由於他的律師及難民局相關官員相繼生病和沒有空﹐繼續的聆訊原來打算定在當年的9月份之後。
但「因紀錄上沒有披露的原因﹐事情在之後的將近4年中﹐沒有進展。」
在李氏等待聆訊的過程中﹐他的律師退休了。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該律師將自己所有資料、轉給了另外一名律師。第2名律師於2018年1月才接手了李的材料。
2018年5月﹐難民局給李氏安排了新的聆訊日期﹕6月26日。但此時﹐李因第2任律師價格太貴﹐無法負擔﹐正在尋找新的律師。新律師於5月30日接手,但獲轉的李氏的案卷並不完整﹐甚至沒有他的個人信息表。
新律師於6月21日給難民局發信﹐希望原定於6月26日舉行的聆訊改期。他為此提出2項理由。一是他還沒有從之前的律師那媕繸o李氏的完整資料﹔一是當天上午晚些時候﹐他還有另一單官司需要參與。
翌日﹐他的改期要求遭難民局一名協調官員否決。難民局以電話通知了這個決定。難民局的書面回覆雖在22日署名﹐但律師於28日才收到。26日當天﹐李的新律師來到聆訊會現場﹐當場表達改期請求。主持當天聆訊的難民局官員沒有接受這個請求﹐但願意給律師一些時間﹐閱讀難民局保存的李的資料﹐不過律師未有同意。這樣在接下來的聆訊中﹐李就沒有律師代表了。難民局官員問他﹐在無律師情況下﹐是否繼續﹖他說﹐不。難民局最終宣布﹐他放棄了申請。聯邦法官審理此案後認為﹐該宗申請案拖延了相當長時間﹐但都不是李的過錯。他的「過錯」在於﹕找了一個無法在他聆訊時出庭的律師﹐以及沒有律師情況下不同意繼續參加聆訊。但法官說﹐僅這兩點難以據此認為李是放棄申請。他說﹐在通常情況下﹐難民局是不會改變聆訊日期的。律師因時間問題請求改期﹐為難民局難以接受。但律師還有一個理由﹐就是他沒有獲得完整資料﹐難以履行職責﹔而且難民局官員一早就清楚﹐如果改期的要求被拒絕﹐最終的結果很可能就是放棄。
「通過拒絕改期﹐難民局官員將他自己和申請人逼入了死角。就本案的情形而言﹐這是不合理之處。」
法官最終判定﹐接受李的司法覆核請求。難民局需要重新考慮他們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