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疑患精神分裂的26歲女子聲稱因水晶首飾店男東主年老、肥胖矮小和外貌不佳,去年4月在西九龍中心用鏹水淋向對方,並認為對方傷勢未夠嚴重,事隔一個月後打算再次犯案,遭商場保安發現報警。女子昨在高院承認一項有意圖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及一項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企圖淋潑腐蝕性液體罪,案件押後至下月23日,其間索取被告的精神和背景報告,以判斷她是否適合判服醫院令。 被告認罪 官研判醫院令 被告吳麗芳(26歲)承認一項意圖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及一項有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企圖淋潑腐蝕性液體罪。被告過往有偷竊、襲擊等案底,當中涉在街上襲擊陌生途人。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稱,在西九龍中心開設首飾店的56歲男東主,去年4月12日晚上在店舖工作期間,被告走進店內,突然取出裝有鏹水的玻璃瓶潑向對方,隨即跑走。事主當時臉部疼痛和發熱,其後到廁所清洗及報警求助,雙眼眼皮等位置受傷,需留院4天。被告至翌月6日再次在商場現身並遭保安認出,警方接報到場後截停被告,並搜出一支鏹水。 被告在警誡下稱,她曾向事主購買手鏈,事主亦告知她運程,故自己記得事主,並因事主年老、肥胖矮小和外貌不佳,故向對方淋鏹,又說因首次犯案後認為事主的傷勢未夠嚴重,故決定重返現場再施襲。 法官指出,被告於本年2月的精神科報告顯示,她似乎患有精神分裂症,決定將案件押後,其間為被告索取精神和背景報告,以判斷她是否適合判服醫院令。 【案件編號:HCCC1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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