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按91年修例前罰則 大狀稱合理
【明報專訊】昨判囚33個月的張健華於1980年代犯案,當時法例訂明非禮罪最高判監5年,至1991年修例後,非禮最高刑罰才升至判囚10年。無論控方或法官,在呈上案例及量刑時,均稱會採納修例前的最高5年監禁,為合理的判監上限。
法律原則以「犯法一刻」量刑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這種量刑合情合理,法律原則上應以被告「犯法那一刻」量刑,而非參考被告遭逮捕或定罪一刻。若被告在修例前犯案,法庭量刑時更應參考修例前的案例,才符合法律精神。
陸又稱,罪行提升刑期並不罕見,律政司會根據罪行的嚴重及猖獗程度調整,例如罪行「有好多人犯」,便有需要考慮加重刑罰以提升阻嚇。
翻查資料,「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於2008年被修訂,最高監禁刑期由5年增至10年;政府今年亦提出修訂《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將「殘酷對待動物罪」最高監禁3年提升至10年。
資料顯示,張健華現仍面臨兩宗民事索償,其中一宗是張健華獲撤控的非法性交罪,事主母親入稟追討賠償。陸偉雄認為,本案判刑與民事案是「兩回事」,專業法官處理民事案時,不會亦不應考慮本案的所有元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