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挖眼婦智商不足兩歲 不宜答辯
【明報專訊】港島大坑4月底發生智障者家庭悲劇,一名五旬智障婦涉突襲六旬大姊,以手挖出其左眼眼球。五旬婦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嚴重傷害罪,案件昨再提堂。精神科報告指出,被告只有1歲9個月智商,不適合答辯,裁判官促控方盡快決定如何處理案件,押後至下周四(23日)再訊,其間被告繼續還押。
控罪指出,無業的被告馬慧k(59歲)今年4月30日,在香港跑馬地新村街勤輝大廈一單位內,非法及惡意對女子馬慧娟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控方表示,被告不適合答辯,其大姊除眼科外,亦轉介至精神科,情G嚴重,希望索取大姊的醫療報告。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引述精神科報告稱,被告只有1歲9個月的智商,屬「相當低」,雖有建議6個月醫院令,但會涉及控方如何蒐證及證案(proof case),而辯方難以獲得被告指示,要求控方盡快決定如何處理本案,或以什麼方式蒐證。
官籲二姊「放手」 讓專業人士協助
羅官邀請被告的二姊發言,她發言時不禁哽咽:「希望件事快孎飽A好辛苦、好似折磨緊我。」她續說需要全職工作,家中暫時無人能照顧妹妹,盼有人能照顧她,不反對妹妹還押讓他人照顧。二姊提到,大姊有情緒問題,若向她錄取口供「驚佢控制唔到情緒」。
羅官表示,明白二姊的感受和壓力,亦知道她愛惜妹妹,對妹妹不離不棄,但寄語她「考慮一下要放手」,讓專業人士幫助及照顧妹妹。
大律師:控方證案 法庭可判醫院令
大律師潘展平接受本報查詢指出,本案較大機會轉介至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較低機會在裁判法院處理。潘提到,雖被告不適合答辯,控方只需要證案(proof case),提出證據支持案件,法庭便可接納精神科報告建議的醫院令;若向被告及傷者蒐證工作困難,可向精神及智力正常的家人蒐證。
【案件編號:ESCC11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