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28名Uber司機去年被裁定「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載客取酬用途」罪成罰款;其中24人不服定罪,昨於高院提出上訴,並稱司機是由Uber支薪而非從乘客直接取酬,與乘客之間沒有協議,故不構成控罪,更質疑控罪範圍廣泛,又舉例說老闆指示私人司機接載朋友,司機因此獲酬,仍有可能觸犯控罪。 首宗Uber司機上訴案件昨在高院審理,代表上訴方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陳辭表示,司機與Uber之間肯定有一定程度上的合約關係,由Uber按距離和行車時間決定車費,乘客以信用卡支付車費,Uber再與司機分帳,過程中司機不知道收費。而司機和乘客之間沒有任何合約關係,控方須證明司機的駕駛意圖,是有意為報酬而載客,才可構成控罪。 質疑控罪範圍廣 「老闆指示司機載朋友或犯罪」 上訴方舉例說,「泥坁滿v就是乘客和司機之間的共同協議,不涉及第三者利害關係。但目前控罪範圍廣泛,並舉例說老闆指示私人司機接載朋友,司機因此獲酬,而就算該酬勞屬薪金,並非僅屬一程車的車費,仍有可能觸犯控罪。 律政司回應,控方只需證明司機有意圖載客及從該車程中取酬,結果令Uber獲利,即已構成控罪。法官質疑,若他順道載同事到區域法院,事後獲得報酬,那麼控方如何證明他的駕駛意圖不是取酬。律政司說,條例只指向有商業性質的駕駛行為,社交層面不計算在內。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MA381-399、401、402、404-406、4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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