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去年9月一輛城巴在深水黧苳W行人路,車頂撞向大廈簷篷荈},釀成3死30傷,當中7人嚴重受傷。肇事男車長早前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及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昨在區域法院被判囚30個月及停牌5年。 約10名死傷者親屬昨到庭旁聽,有親屬聞判後於庭外哭稱「幾辛苦先養大個仔」、「諗都諗唔到判咁輕」,批評「真係無天理」。 官不認同「瞬間疏忽」 辯方求情稱,被告方T華(45歲)是次車速不算快,危險程度低,屬霎時間判斷出錯,被告有悔意,堅持認罪,並承受生理及心理創傷;其妻持雙程證,被告若被判長刑期,將對其13歲女兒造成心理影響。 法官姚勳智不同意被告屬瞬間疏忽,而是無全面專注前方。當時有大群行人等待過路,巴士更撞進大廈簷篷,案情非常嚴重,但考慮被告坦白認罪,行為不涉超速等更嚴重情G,故以3年半為量刑起點。法官亦理解被告在排期後、審訊前才認罪,是因不同法律意見所致,給予刑期扣減後,遂判囚30個月、停牌5年,並須於停牌屆滿前3個月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案情指出,被告駕駛的城巴在交通燈轉燈時撞上前方的士,再衝上行人路,並撞向大廈石屎頂篷。法證專家認為,若被告當時以中度力度而非輕輕煞車,便可在白線前停定,認為被告無足夠專注或忽視前方交通情G、無及早煞車,及以不適當車速駛近行人過路處。 根據法例,危駕致他人死亡一經定罪,最高可判囚10年及罰款5萬元,至於危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最高可判囚7年及罰款5萬元。 【案件編號:DCCC23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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