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及社民連黃浩銘等20人,因2014年佔領期間違反禁制令,被控刑事藐視法庭,黃浩銘上周被判囚4.5個月,黃之鋒被判囚3個月,兩人昨向上訴庭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上訴庭表示黃浩銘的上訴理據毫無可爭辯之處,拒絕其申請,但安排上訴聆訊於3月5日進行;黃之鋒則因其年齡問題可再作爭議,批獲准以1萬元保釋。 黃之鋒:料今年再入獄 黃之鋒獲保釋後表示,能在農曆新年前保釋是始料不及,對家人及身邊人而言是好事,但對於黃浩銘未能保釋等候上訴仍感難過。他說不停出入監獄已成常態,亦預料今年內會再度入獄。黃浩銘則託黨友呼籲市民於3月11日立法會補選投票。 律政司一方表示,黃之鋒就判刑提出3項上訴理據,包括原審法官錯誤裁定他當日扮演領導角色、錯誤拒絕考慮盡量不判處21歲以下年輕罪犯監禁的條例,以及未有將本案與衝擊公民廣場案的刑期同期執行。律政司逐一反駁稱,黃之鋒選擇承認罪責及案情,而黃當時在場不斷質問執達主任,導致雙方爭執,故原審法官絕對有基礎裁定黃當日扮演領導角色。 上訴庭質疑未就之鋒年齡減刑 律政司亦認為原審法官已正確指出有關年輕罪犯刑罰的條例不適用於本案。惟上訴庭首席法官張舉能質疑,原審法官未有就黃之鋒的年齡作出減刑。律政司一方續說,本案與衝擊公民廣場案性質不同,兩案刑期亦不是明顯過重。 律政司:刑期非明顯過重 黃浩銘一方則質疑原審法官錯誤裁定眾答辯人留在禁制令現場,便等於有意圖阻礙執達主任清場。律政司表示,本案重點在於答辯人有沒有意圖干擾司法工作的執行。 原審法官裁決時,已清楚表明曾考慮事發當日的特別情G、有關禁制令被廣泛報道及執達主任多次發出警告等,才裁定答辯人罪成,加上所有人都清楚知道黃浩銘當日並非單純出現在現場。代表黃浩銘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反駁,只有證明被告有意圖留在現場,並實際上不願離開以阻礙清場行動,才足以被裁定刑事藐事法庭。 【案件編號:CACV259/17、CACV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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