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內地商人被指與國企投資公司合作非洲投資計劃,在港成立合資公司,並由國企借出一筆1800萬美元短期附息過橋貸款,以作投資之用,惟款項被商人挪用以償還其公司的3044萬美元債務。商人早前被裁定兩項盜竊罪成,法官昨表示被告無預謀和非精心策劃,但因涉案款項巨大,判處11年3個月監禁,惟法官隨即發現錯誤考慮案例,立即改為判囚8年半。 官錯誤考慮案例 一度判囚11年3月 辯方昨求情時表示,本案相關投資計劃的確存在,被告錢勇(41歲)並非詐騙投資,只因出資問題造成各種巧合,令他有機可乘,強調被告並無精心策劃,甚至可說是手法拙劣,因他沒有做假帳掩飾。辯方又透露,案發後涉案的中非製造投資有限公司已在內地和香港透過民事追討款項,希望法庭考慮被告一直奉公守法,予以輕判。 法官判刑時表示,接納被告無預謀犯案,而是在多番巧合和銀行犯錯下,令他有機可乘,並同意被告是為家族公司周轉才犯案。法官指出,雖然本案兩項盜竊罪發生時間相近,但被告事實上可一筆過轉走款項,毋須分兩次轉款,故可一併考慮兩項控罪,並稱本案涉款甚大,據案例應判監逾10年,決定每項判處11年3個月監禁,同期執行。 控方得悉判刑後即提醒法官,每項盜竊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法官聞言表示以錯誤基礎考慮刑期,「責任鬺瓻蛂v,重新考慮刑期。短暫休庭後,法官重申被告有機會一筆過轉走款項,故仍將兩項控罪一併考慮,終判囚8年半。 【案件編號:HCCC1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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