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紅磡前晚發生車禍頂包「羅生門」事件。一輛載客思域私家車與豐田私家車相撞後,思域男車主向警方自稱司機、其無車牌女友為乘客,但現場有人指稱無車牌女子才是司機。思域上男女最後同被拘捕帶署,事後男方在網上呼冤及尋求行車記錄器(「車cam」)片段以證清白。 被撞私家車司機指證 被捕兩人中,26歲姓徐男車主涉妨礙司法公正、容許他人無牌駕駛及容許他人無第三者保險駕駛罪名;其同齡姓楊女友則涉妨礙司法公正、駕駛時無駕駛執照及沒有第三者保險下駕駛罪名,兩人暫准保釋候查。 消息稱前晚11時許,思域私家車沿漆咸道北往觀塘行駛,至山谷道時與駛出豐田私家車碰撞,豐田被撞推剷上行人路始停下,意外中無人受傷。 警員到場調查,思域姓徐男車主自稱司機、同車楊女為乘客,但豐田57歲姓楊女司機稱懷疑26歲楊女是思域司機,警員不排除有人無牌駕駛及頂包,將徐及其楊姓女友拘捕帶署;警方呼籲有資料提供者致電3661 7818或3661 1638聯絡。 事後徐在社交網站facebook呼冤,上載車禍時間及相片尋找目擊者,並稱事發時一輛白色寶馬私家車經過,應目睹他在司機位落車,希望有目擊者或其他車輛提供「車cam」片段以證清白,帖文引起網民討論。 大律師陸偉雄說,facebook上言論一般沒有法律價值,以今次案件為例,當事人被捕後應盡快向律師求助,包括在律師陪同下與警方落口供,即使暫時沒有人證,亦應詳細交代案情及駕駛路線,相信現場一帶會有閉路電視片段紀錄,屆時可在律師協助下,要求警方向相關人士索取片段;如無錢請律師,可使用地區民政事務處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倘證無辜 可否告指證者需看意圖 陸偉雄續說,若日後證明當事人無辜,指稱他頂包的人會否捲入官非要視乎其意圖,如果案發時環境黑暗以致發生誤會,很大可能不會觸犯法例,亦毋須負上民事責任。但如證實目擊者故意「含血噴人」,當事人可以指控對方誹謗要求賠償,警方亦可以浪費警力罪名控告。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