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明報》前首席記者周展鴻被控前年在辦公室內先後偷拍3名女同事裙底和胸部,裁判官昨認為周就偷拍裙底的辯解違反常理,裁定他其中兩項罪名成立;至於涉偷拍胸部的罪,雖然周行為非常可疑,但由於有疑點,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明言,以本案案情理應即時判監,惟欲先索取其背景和心理報告,終將他還押至9月27日判刑。
官明言應判監 許智葝隅D情信
被告周展鴻(37歲)被控3項「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罪。辯方昨求情時指出,涉案照片從未對外流出,而被告與3名事主雖在同一辦公室內工作,但非上司下屬關係,故本案不涉違反誠信,又指根據案例,此罪行應判即時監禁。
辯方其後呈上被告任職其他機構時的上司,以及立法會議員許智萿漕D情信,指被告工作勤奮。惟裁判官發現兩封求情信均無簽署,辯方指已就此提醒被告,但他仍要求呈上。許智艂P決後接受查詢時確認求情信由他撰寫,只因太倉卒才沒簽名,又指被告一時犯錯,希望能輕判。
拍胸指控有疑點判不成立
裁判官裁決時指出,事主X在辦公室內看到被告拿蚢q話放在心口位置,鏡頭向下,手指在屏幕按了兩下,X認為被告是在偷拍其胸部。裁判官接納X指被告為首席記者,擔心告發失敗後要繼續合作,故無即時報警,裁定她為誠實可靠的證人。惟裁判官指出,雖然被告是手持電話對紒,但難以排除他是用電話處理其他工作,即使行為非常可疑,惟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罪名不成立。
手機放地教執文件辯解不合理
至於事主Y,裁判官接納她指於影印房內,看到被告將已開ㄘ褔嵽\能的手機放在其長裙裙底的說法,亦接納Y無即時報警是因被告為其「頗信任的前輩」,故有所掙扎。被告曾辯稱他是彎身綁鞋帶,並將電話放在地上,惟裁判官直指房內有足夠空間,讓Y和被告保持距離,質疑被告為何要在Y背後綁鞋帶。
裁判官又指出,即使被告完全不避嫌地在Y背後綁鞋帶,但房內仍有其他位置可放電話,無理由要冒茬QY踩爛電話的風險,將電話放在地上,故認為被告的說法是違反常理,唯一推論是他在偷拍裙底,裁定此罪罪名成立。裁判官亦接納X看到被告偷拍事主Z裙底的證供,認為被告辯稱教Z執拾文件的說法完全不合理,因他毋須走到Z背後教她收拾,裁定該罪罪名成立。
求情指無相片流出 官:有時間刪除
裁判官最後特別指出,因警方在案發後多天才檢取被告的電話,有足夠時間讓他刪除照片,加上無證據證明那便是案發時所用的電話,故本案未能找到任何偷拍照片不足為奇,強調這並不影響有關裁決。
【案件編號:ESCC21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