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去年農曆年初二旺角大衝突,5人早前涉暴動罪於區院受審,法官昨裁定3人暴動罪成,2人罪名不成立,是旺角大衝突中首次有被控暴動罪的人脫罪。法官裁決時稱,罪成3人幫助其他示威者阻撓警方,有人更手持玻璃樽在前,形容衝突場面嚇人。法官又說,沒有足夠證據顯示脫罪的兩人有擲磚,而作供警員在庭上的說法與之前存在「重大差異」,難以接納其證供。
本案為旺角大衝突第3宗以暴動罪定罪的案件,共涉3項暴動罪,指眾被告於去年2月9日在旺角豉油街近花園街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首被告楊子軒(19歲)、次被告羅浩彥(21歲)及第5被告連潤發(25歲)被裁定同一項暴動罪罪成;另外陳紹鈞(47歲)及孫君和(27歲)各被控一項暴動罪,兩人均脫罪。
官不信脫罪「公民記者」為採訪
法官姚勳智裁決時稱,脫罪的陳紹鈞於自辯時稱以公民記者身分拍攝衝突畫面,惟當天最大的衝突發生時(即案發時間),陳竟沒開機拍攝,即使陳自稱胸前已有一部長期處於拍攝狀態的運動型攝錄機,但法官認為他若非在前線,攝錄機亦會被人遮擋,質疑陳「記錄衝突」的說法,斥其證供並非事實。
然而法官認為控方單依賴警長趙卓威的證供提告,沒有影片佐證,而陳於逃跑時手上拿茪熅驉A官稱陳要一手拿手機、另一手拿磚頭逃跑亦非易事。官質疑,若陳一早已手執磚頭預備,亦會一早擲磚,而不應雙手都拿茠垂~逃跑,認為警長證供並不穩妥,裁定陳脫罪。
警長證供有「重大差異」
法官續稱,控方依賴警長陳禷啋漱f供指證孫君和,惟該警長於庭上的證供與其警員記事冊和口供亦有「重大差異」,包括到底孫涉擲磚一次還是兩次、擲磚的時間等。法官續稱,當時警長與孫有一街之隔,而警長只是離遠觀察孫,認為難以採納其證供,裁定孫罪名不成立。
不接納因警開槍而自衛
法官形容當日「場面總的來說相當嚇人」,雖第5被告連潤發的代表大律師早前陳辭時稱,案發前曾有警員涉開槍等,故示威者的行為可視為自衛,惟法官認為開槍發生於凌晨2時許,而本案於早上近7時發生,故不接納自衛一說。法官續稱,連在警誡下已認罪,考慮庭上證供後,並不接納辯方稱連是被警員威迫利誘下認罪。
法官亦指出,呈堂影片可見有兩名示威者,全身衣著皆與首被告楊子軒及次被告羅浩彥被捕時的裝束一模一樣,其後二人亦一同於封鎖線出現,認為他們即是片中人。法官稱,二人於人群前線手持玻璃樽,處於隨時準備或威脅使用武力的狀態,顯然不僅是旁觀者,並稱他們與連潤發是一同參與暴動,並幫助其他示威者阻撓警方,裁定3人罪成。
案件押後至下月7日判刑,其間3人須還押,並索取楊及羅的教導所報告及連的背景報告。
【案件編號:DCCC86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