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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禁向未成年人賣酒草案明刊憲

【明報專訊】政府提出《2017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擬禁止便利店、超級市場及網購商店等向未成年人賣酒,並規定這些商店須展示相關告示,違者最高罰款5萬元。條例草案明日刊憲,本月21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違例者釘牌 酒吧協會斥不公

酒牌制度規定未成年者不可於持酒牌場所飲酒,現行法例並無禁止賣酒。政府建議修訂《應課稅品條例》(第109章)及《應課稅品(酒類)規例》(第109B章),若修訂獲通過,將禁止向未成年者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即乙醇含量高於1.2%,例如葡萄酒及啤酒),違者可罰款5萬元。政府另建議,規定實體商店展出告示,表明禁止向未成年人賣酒;網購或電話訂購亦要收到買方的年齡聲明,違者可罰款2.5萬元。新例擬由衛生署負責執法。

食物及衛生局發言人指出,為未成年者的整體福祉,認為有必要修訂法例,相信建議的罰則水平具阻嚇力,與罪行嚴重程度相稱。發言人稱,衛生署將擬定詳細指引,方便業界遵從建議規管制度下的新規定。香港酒吧業協會認為條例草案對酒吧不公平,酒吧違例賣酒最高刑罰是吊銷牌照,但便利店提供多種酒精類飲品儼如「迷你酒吧」,但罰則遠較酒吧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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