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電視廣播(TVB)回購股份,被證監會質疑內地商人黎瑞剛才是真正大股東,通訊局正就此聘御用大律師審視個案。與此同時,政府按計劃檢討《廣播條例》及《電訊條例》,認為電視公司主要人員須通常居港的規定有檢討空間,強調檢討時會確保香港觀眾利益,同時不減外來投資者意欲。有學者憂若放寬相關規定或會加速本港廣播業「染紅」。
廣播例電訊例定檢討方向
政府分兩階段改革廣播及電訊業規管制度,2012年先將廣播事務管理局及電訊管理局合併為通訊事務管理局。下一階段為檢討條例,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昨向立法會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簡述《廣播條例》及《電訊條例》檢討方向,分別針對《廣播條例》中對發牌程序、跨媒體限制、電視持牌人不得為附屬公司,以及要員通常居港等規定(見表)。
商經局:平衡觀眾利益及吸外資
現行條例規定免費電視大部分董事及主要人員須「通常居於香港」,並至今最少連續7年通常居港。若一名非通常居港的表決控權人持有的總表決權股份多於2%,則須先得通訊局書面同意。商經局文件指出,當局從實施條例的經驗可見,要員通常居港的規定有檢討空間,例如在某些情G下,或可調整須得到通訊局批准的股份百分比,以便利純粹以投資為目的股份收購。
商經局認為此修訂一方面可吸引投資者,另一方面,亦無損對非本港居民擁有權施加限制的原有政策目標。當局強調檢討時會確保廣播機構優先考慮香港觀眾利益,同時不會不合理地減低外來者的投資意欲。
稱外國正檢討跨媒體限制
對於廣播機構持牌人的跨媒體限制,文件引述有持份者指廣播業競爭劇烈,應容許跨媒體業務參與者作業務整合。商經局並無列出具體檢討方向,僅稱知悉部分海外地區正因應科技轉變,檢討廣播機構的擁有權及相關規管。
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講師梁麗娟認為,檢討電視主事者通常居港的規定最值得商榷。她指若放寬相關規定,固然可吸引外來投資者,卻令人憂慮會否影響節目質素,忽略本地觀眾需要,「好像亞視一樣,都豁免讓內地投資者進來,結果管理不善,員工被欠薪。其實是本末倒置,為生存吸引投資,結果卻搞出個爛攤子」。她又擔心若相關規定過度寬鬆,將加速本港廣播業被「染紅」。
莫乃光﹕政府已有明顯傾向
立法會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下周一將開會討論,政府正草擬建議,以期本年度諮詢。委員會副主席莫乃光認為,政府在檢討通常居港規定上有明顯傾向,做法欠妥當,「從亞視被內地資金入主,到近來無邦q視股權變動,均引起很大爭議,若當局立場如此傾側,將難符公眾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