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囚交還公屋 享獲釋插隊保證
【明報專訊】公屋是社會寶貴的資源,為確保用得其所,若公屋租戶欠繳租金或濫用單位,房委會會根據租約條款發出遷出通知書把單位收回。
據房屋署網頁,丟空單位或逾3個月非經常持續居於單位,無論有無租金收入的分租或轉租單位,在單位內進行不法活動如聚賭、藏毒或藏有私煙等,把單位用作非住宅用途如如營商、貨倉等,或虛報資料如入息、資產、婚姻或家庭狀况等,均屬常見濫用公屋行為。
丟空單位、分租單位及在單位內進行不法活動屬嚴重違反租約行為,房屋署將不予警告終止其租約。
若公屋租戶在租用期間被判囚,其公屋租住資格不會因此受影響。不過,如單身公屋租戶需服刑較長時間,如3個月或以上,房屋署會主動聯絡租戶,建議自願終止租約並交回單位。房屋署會向其發出「保證書」,以便其獲釋後若符合相關條件,包括適用於公屋輪候冊申請者的資產及入息限額和沒有擁有任何香港住宅物業,可毋須重新輪候而獲配公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