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本港《競爭條例》不設獨立私人訴訟,須經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提出起訴。有立法會議員關注當局會否修例,容許私人訴訟。商務及經濟發展局蘇錦樑回應稱,會在未來檢討條例,又指現階段競爭事務審裁處的訴訟,不屬法援的涵蓋範圍。 根據現行的《競爭條例》,若有人被指違反條例,令他人受損,要先經競委會調查,再由競爭事務審裁處裁定違法,受害者才可提出訴訟申索。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周浩鼎在立法會書面提問中問及,競委會會否修例,容許私人訴訟,免卻當中冗長的程序,又進一步關注當局會否向申索人提供法律支援。 蘇錦樑回應稱,局方會在條例生效數年後檢討,當中包括是否需要設立獨立私人訴訟。蘇又稱,民事法援涵蓋大部分在區域法院或以上各級法院審理的訴訟,但不包括在審裁處的訴訟,故競爭事務審裁處不屬法援的涵蓋範圍。 法援不涵蓋競爭事務審裁處 不過,蘇錦樑說,如競爭事務審裁處將訴訟轉交高院審理,法援署可向通過經濟及案情審查的人士提供法援,惟《法律援助條例》訂明,申請人及受助人不包括法團或非法團的團體。 至於競委會的資源問題,蘇錦樑說,局方會根據競委會的執法和訴訟工作的進展而申請撥款,並研究合適的方式,向競委會提供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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