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六旬內地婦本月初與女兒來港旅遊,過關時被入境處人員質疑樣貌與雙程證上年齡不符,經調查後,內地婦承認將雙程證上的年齡報大了20年。內地婦昨承認兩項向入境處事務助理員作虛假陳述罪,被判囚8個月,緩刑18個月。辯方指被告身分證亦「錯誤」指她已年屆八十,若非被告「無知但老實」和盤托出真實年紀,入境處難以查核及檢控。 被告徐玉姣(63歲)原亦被控另兩項使用虛假旅遊證件罪,昨獲控方撤銷控罪;其作出虛假陳述罪則被判囚8個月,緩刑18個月。 控方案情指出,被告本月2日經落馬洲入境,入境處職員見被告雙程證上的出生年份為1933年(83歲),但質疑被告樣貌與年齡不符,查問下被告「自爆」其真實年齡是63歲,處方查看後發現其內地身分證的出生年份亦是1933年;被告更被發現於數年前以同一證件來港旅遊。被告於10年前已發現證件上的出生年份有誤,但於數年前她仍用有問題的身分證申請涉案雙程證來港。 辯方:身分證同有錯 公安局拒改 辯方昨指出,被告女兒及女婿均為內地律師,家庭背景良好,被告早年已發現證件出生年份有錯,向公安局申請更改,公安局「一錘定音」拒絕,又稱是「小事」,僅得小一程度的被告雖感無奈,但亦不知怎做。辯方亦提出,1933年與1953年的「3」及「5」字相似,或是當年職員字體潦草以致出錯;被告「無知但老實」,如非她向職員和盤托出真實年紀,入境處難以查核。 署任主任裁判官杜浩成判刑時稱,資料顯示被告的出生管轄區戶口底簿(即內地的出世紙)出生年份亦是1933年,故公安局在沒有其他證明下,亦無法讓被告更改出生年份。杜官同意被告有盡力去更改,這亦是內地法律系統問題,非香港法官可處理。杜官認同若被告入境時堅稱自己1933年出生,入境處難以舉證指控她,故考慮本案案情特別,判以緩刑。 【案件編號:STCC132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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