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施資金管制緩貶值
提匯五萬元銀行須上報
【明報專訊】據中國新聞網報道:在中國,以前市民去銀行存取20萬元以上的人民幣現金,都會上報到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明年7月1日以後,這一標準將下降至5萬元。昨天,中國人民銀行發佈了《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該辦法將大額現金交易的人民幣報告標準由「20萬元」調整為「5萬元」,並規定以人民幣計價的大額跨境交易報告標準為「人民幣20萬元」。
與現行規章相比,此次新規的變化包括將大額現金交易的人民幣報告標準由「20萬元」調整為「5萬元」,調整了金融機構大額轉帳交易統計方式和可疑交易報告時限;新增規章適用範圍、大額跨境交易人民幣報告標準等內容。以人民幣計價的大額跨境交易報告標準為「人民幣20萬元」。同時對交易報告要素內容進行調整,設計了要素更加精簡的《通用可疑交易報告要素》。
個人跨境轉帳20萬元以上要報告
《管理辦法》規定的大額交易報告標準有三條:一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大額現金交易,境內和跨境的報告標準均為人民幣5萬元以上、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二是非自然人銀行帳戶的大額轉帳交易,境內和跨境的報告標準均為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三是自然人銀行帳戶的大額轉帳交易,境內的報告標準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跨境的報告標準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
對自然人客戶「人民幣20萬元以上」的大額跨境轉帳交易報告標準是《管理辦法》的新增標準,此舉可以加強對跨境人民幣交易的統計監測,更好地防範人民幣跨境交易相關風險。按照《管理辦法》,人民銀行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大額交易報告標準。
標準降至5萬元主要為反洗錢
《管理辦法》規定,對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金融機構應當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比如,自然人通過銀行機構用人民幣現鈔購買美元現鈔,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辦理業務的銀行機構需將此交易作為大額交易上報。
據介紹,《管理辦法》將大額現金交易報告標準從現行的人民幣20萬元調整為5萬元。加強現金管理是反洗錢工作的重要內容,國際上現金領域的反洗錢監管標準大都比較嚴格。比如,美國、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的大額現金交易報告起點均為1萬美元(或等值外幣),而監管部門為打擊特定領域的違法犯罪活動,依據法律授權還可以進一步下調現金交易報告標準。其次,非現金支付工具的普及、發展和創新便利了非現金交易,居民的現金使用偏好正逐步發生轉變,正常的支付需求通過非現金支付工具可以得到更加快捷、安全的滿足,這為強化現金管理提供了有利的條件。最後,反腐敗、稅收、國際收支等領域的形勢發展也要求加強現金管理,防範利用大額現金交易從事腐敗、偷逃稅、逃避外匯管理等違法活動的風險。
《管理辦法》規定,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即以「合理懷疑」為基礎開展可疑交易報告工作。
辦法要求金融機構既要在客戶身分識別過程中採取合理措施識別可疑交易線索,也要通過對交易資料的篩選、審查和分析,發現客戶、資金或其他資產和交易是否與洗錢、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有關。對於進行中的交易或者客戶試圖開展的交易,金融機構發現或有合理理由懷疑其涉及洗錢、恐怖融資的,也應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此外,金融機構應當同時關注客戶的資金或資產是否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機構提交可疑交易報告,沒有資金或資產價值大小的起點金額要求。如涉嫌恐怖融資活動的資金交易可能金額較小,但按照《管理辦法》,金融機構仍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管理辦法》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在可疑交易報告內部操作規程確認為可疑交易後,及時提交可疑交易報告,最遲不超過5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