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修例期間海富中心搜出 藏煙霧餅或囚公大生悔「搞出大頭佛」
【明報專訊】公開大學學生在去年立法會審議《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期間,於金鐘海富中心被警員發現藏有約1公斤懷疑「煙霧餅」,經審訊後被裁定管有爆炸品罪罪成,獲准保釋候判,惟裁判官明言監禁是合適的刑罰。被告庭外坦言感到後悔,又指自己「搞出個大頭佛」。
被告關迦曦(21歲)庭外與女親友相擁哭泣,又指現時「最緊要都係學習好齱v。被問有否感到後悔,他隨即說:「梗係有啦,搞出個大頭佛。」
於立會神情可疑惹警注意
案發於去年12月16日,警員稱當天在立法會發現被告神情可疑,遂尾隨他至海富中心截查。該警員其後在被告背囊內找到16件餅狀物體,被告當時聲稱該物體是「蚊膏」。警方事後證實該物體是「煙霧餅」,內含500克氯酸鉀。
辯方稱朋友放背囊 官批虛構
暫委裁判官葉ㄚG裁決時指出,案中兩名有份截查被告的警員的證供均誠實可靠。對於辯方稱煙霧餅是被告朋友放在其背囊內,被告不清楚是什麼,裁判官認為有關說法不合情理,顯然是虛構。 裁判官又指雖然煙霧餅屬「煙火物質」,但《危險品條例》訂明煙火物質亦屬「爆炸品」,而且被告沒有合理原因而持有該「爆炸品」,故裁定他管有爆炸品罪罪成。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沒有案底,他現時就讀公開大學三年級,尚有一年畢業;他去年成為學生會幹事,自此熱心於政治議題,惟他今年4月已辭去職務以專注學業。辯方指被告被捕後半年才被起訴,令他與家人承受巨大壓力。
辯方續指平常人難以理解煙霧餅是否屬爆炸品,而且沒有案例可循,控辯雙方的律師均需花費大量時間研究爆炸品的法律定義;此外,被告案發時只管有500克氯酸鉀,遠低於需要申請牌照的分量,對社會不會造成危險。辯方又指被告案發時已遠離立法會大樓前往海富中心,若他真的存心破壞,當時應留在立法會附近而非離開。辯方請求法庭考慮非監禁式的刑罰,以免影響被告學業。
裁判官本欲打算將被告還押,以索取其勞教中心報告,惟辯方指被告今日及下周均需出席考試。裁判官最終將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16日,並准許被告保釋以索取其背景報告,再決定會否索取其他報告。惟裁判官明言控罪嚴重,監禁屬合適的刑罰。
【案件編號:ESCC4136/15;ESS22161、22163、22165/16】